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是我国独创的划分类型。
营利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营利法人需要有名称、住所、章程、组织架构、注册资金等,这些基本要求是为了保证市场交易安全,保证营利法人存续和健康发展。
营利法人的特征
营利法人的特征有四个:一是属于社团法人的一种类型;二是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润,即以营利性为目的;三是取得利润后要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即出资人取得利润;四是终止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营利法人的类型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股东。
其他企业法人主要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共同的特征就是要取得利润,并且把利润分配给出资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
营利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它是以盈利为目的,获取利润向它的出资人分配利润。
营利法人相对的一个概念就是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区分的标志是目的而非行为,营利法人的目的是获取利润并分配,非营利法人只能用于其他的法人自身的发展。
《民法典》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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