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财产分配
剩余财产分配是指企业全部清算财产扣除清算损益、清偿债务及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一般应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处理,充分体现公平、对等的精神,兼顾各方利益。
剩余财产分配的审计
(1)破产企业的清算费用和破产债务是否100%地偿付完毕,是否有应偿未偿的债务序列或项目。
(2)剩余财产分配之前是否依法向国家缴纳了所得税,实缴税额与相应的计税依据、税率是否一致。
(3)参与剩余财产分配的所有者是否真的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它们是否以公平的身份参与分配,特别是政府所有者是否与个人所有者、法人所有者取得了公平的分享地位。
(4)剩余财产分配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各所有者的出资额计算是否准确。
(5)不足分配的零星财产是如何处置的。
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公司在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实质要件。对于清算时仍有争议特别是尚处于诉讼中的债务,为了不影响清算的进行,可以保留认为偿还债务所需要的财产,然后分配剩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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