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具体含义:
第一,公益目的,指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公益事业,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非营利法人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成立目的的非营利性,二是不分配利润。
“非营利”是指即便非营利法人获得了利润或者报酬,也不能向它的出资人、设立人、成员分配利润。但并非不可获取任何利润报酬。
非营利法人的范围
非营利法人的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一,事业单位,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目前,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二,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以及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体团体。
第三,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社会服务机构,也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民办非营利学校、民办非营利医院等。
非营利法人的类型
非营利法人的类型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三大类。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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