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所得
境内所得是“境外所得”的对称,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各项所得,是税收管辖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辖权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所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之一。
尽管世界各国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具体标准不尽一致,但在行使税收管辖权、课征所得税方面的做法却基本一致。即对于本国的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课征所得税;对于本国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课征所得税(即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征收所得税)。
境内所得的内容
中国境内所得
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出租中国境内财产收取的租金和中国政府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统称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按税法规定在中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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