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的受理条件
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税款登记的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税款登记的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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