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主要具有鉴证、保护和证明三方面的作用。
(1)鉴证作用。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是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该意见具有鉴证作用,得到了政府、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及潜在的投资者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来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进行投资决策等。
(2)保护作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可以提高或降低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依赖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在进行投资之前,投资者必须要查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证明作用。审计报告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结果所做的总结,它可以表明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此,审计报告可以对审计工作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起证明作用。例如,是否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与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审计工作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年2月20日修订),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审计意见;
(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五)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十)报告日期。
在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应当包含审计意见,并以“审计意见”作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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