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
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消费行为税,该税是实行有起征点的幅度比例税率。消费程度不同,所征收的税率也不同。筵席税是特种消费行为税的一个税目。
筵席税的目的是为了资助餐馆和酒店提供的服务,以及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体验。这种税的征收可以为餐馆和酒店提供资金,用于改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好的餐饮选择等。
2008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或废止。即我国筵席税该年已经取消了。
筵席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纳税人。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
筵席税的计税依据
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
筵席税的税率
筵席税的起征点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
筵席税的征收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筵席税的发展历程
“筵席税”在民国时期,初始一些地方自定办法对举办筵席者征税。后来国民政府开征筵席税,并对起征点和税率多次进行修订。建国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是其税的税目之一。1951年进行行为规范,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把筵席税并入营业税。八十年代后期,由于大吃大喝,奢靡浪费之风盛行,国务院于1988年9月2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开征筵席税。在实行的过程中,对增加财政收入和提倡节俭风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筵席税不仅税负过高,征收成本高,失去调节经济发展作用,而且对于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抑制了个人消费。到了二十世纪初,我国各地方相继取消筵席税。2008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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