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减税降费是指国家实施的税收减免政策和降低企业或个人费用负担的政策。“减税”指通过税收减免措施降低纳税人负担,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降费”指降低费用负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
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2023年7月28日上午举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指出:今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减税降费呈现的基本特征
我国减税降费历程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征。
第一,减税聚焦增值税和所得税,总体税基减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三大主体税种,其政策变化时刻影响市场主体的生产、转型以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税基是计税依据之一,在税率未变情况下,扩大税基会增加税额,缩小税基会减少税额。通过减税,计税依据范围收窄,税额呈现总体减少态势。具体来看,在增值税方面,税基变化表现在起征点提高、进项税整体抵扣范围拓宽以及设置免税项目。在所得税方面,税基变化主要是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免征额标准提高、设置免税以及扣除项目。
第二,简并税率档次,降低税率水平。税率结构的简化优化贯穿减税降费全流程。在增值税方面,税率改革以“快降高档、缓降中档、维持低档”为主要思路,将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税率,并以两档税率为目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以“降税率、扩级距”为主。一方面,不断缩小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税率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对综合所得税率以及经营所得税率进行优化。另一方面,扩大级距,更加注重税负公平,主要包括拉长三档低税率级距、缩短中间税率级距,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呈现出以产业倾斜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特征。利用税率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行业,实行免征、减半征收等优惠,并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保证政策的规范性、有效性。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并可根据地方差异,动态调整不同地区具体优惠政策。
第三,减税与降费并重,确保普惠性。一方面逐步推进费改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行为。费改税是在清理整顿部分不合理政府收费的基础上,用税收筹集替代行政收费。税收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而收费旨在抵消政府成本,一般用于特定用途和特定服务。费改税包括取消收费和规范收税两步。首先是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将行政收费费率降为零,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其次是设计合理的税收规则。例如,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缓解资源产品高价格与资源税低税额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扩大降费受惠范围。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我国连续取消、停征、免征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呈现出降费政策数量多、力度大、覆盖范围广的特点。2011年至今,中央层面已经累计取消、停征、减免超过500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金融业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2013年以来,降费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超过1000亿元,减负效果明显。
减税降费实施意义
减税降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政策,是我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政策手段,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税降费有助于在生产、交换环节“做大蛋糕”,有利于促进商品要素资源更加畅通流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方面,减税降费能够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使企业有更多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有助于投资乘数效应的发挥,形成良性循环。尤其是针对数量大、分布广的中小微企业出台大力度的减免税和延缓征税举措,有助于缓解其资金短缺、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另一方面,减税降费通过改变商品相对价格影响部分领域成本利润,鼓励企业更加重视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创新驱动发展提高企业效益,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而使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
促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减税降费有助于在分配环节“分好蛋糕”,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利用税收再分配功能,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压力,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撬动消费增长。针对不同家庭具体情况,实施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增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及时有效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对政府收入做“减法”,换取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加法”和社会消费的“乘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铺就共同富裕之路。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减税降费政策有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以及逆周期调节与跨周期调节的关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减税与退税并举,退税资金直达企业,有助于营造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和扭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继续保持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拓展地方收入来源。通过税费调整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短期性税费缓缴和长期性减税降费有机结合强化逆周期与跨周期宏观调控作用,熨平经济波动,保持市场预期基本稳定,实现稳增长与防风险长期均衡。
减税降费政策的缘起与演进
我国减税降费政策的发端、演进和我国经济形势密不可分,且二者互相影响。
1994—2011年,我国税收平均名义增长率为17.75%,远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长率,除了1995年和1996年,其他年份均出现了税收超经济增长的情况。彼时,政府部门与专家学者尤其是理论界的学者们,开始密切关注税收与经济的协同增长以及长期税收超经济增长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大家普遍认为,宏观税负的过快上涨不利于经济持续增长能力的涵养,所以在2008—2011年,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
2011年以后,由于我国人均资源禀赋的约束以及环境污染压力,由生产要素的堆积而产生的外生性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转向以制度和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的内涵式增长模式,同时也强调基于绿色发展的可持续增长。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新常态”的概念,这是基于当时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作出的正确分析和准确研判。经济新常态的内涵基本可以概括为,经济增速由超高速转变为中高速,发展模式更注重基于效率提升的内涵式发展与绿色发展,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不再是保持经济高速增长,而是转向平衡和协调的高质量发展。但是,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需要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速以维持人们的既有生活水平,以及缓解和减少经济转型中所出现的社会矛盾,所以2012—2017年我国实施了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我国从2018年开始又逐步推出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2018年,全年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2019年,全年减税降费2.36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2%,拉动全年GDP增长约0.8个百分点,其中新增减税1.93万亿元。2020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5万亿元,为399万户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292亿元。2021年,全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约1.1万亿元;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免税额3333亿元;累计为3.1万户制造业企业办理留抵退税1322亿元。2022年,推出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其中累计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2.46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超1万亿元、缓税缓费超7500亿元。在新的减税降费一揽子方案中,包括减税、降费、退税等直接降低企业负担的方式,也包括暂时缓减企业支出压力的缓税缓费措施。
在三年疫情的冲击下,各行各业都承受了很大的经营压力,缓税缓费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具有针对性且效果良好的创举,既有利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也避免了财政的进一步减收,从现实情况来看,非常符合当时政策设计的预期。随着疫情逐步缓解,各行各业开始全面复苏,一些阶段性的措施将逐步退出。
减税降费与财政的可持续性
很多人把我国从2015年开始推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美国的供给学派作类比,其实二者有很大的不同。以美国经济学家拉弗等人为代表的主流供给学派强调减税、降低政府支出以及减少政府干预,以实现激发自由市场经济活力以及政府收支平衡的目标。而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思想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矫正生产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商品供给对需求的适配度与满足能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假设是我国的消费能力已处于较高水平,但我国的供给质量难以跟上,这导致我国居民的大量消费转向了国外,进而削弱了我国的经济持续增长能力。为了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强调减税,但同时又采取了凯恩斯学派的经济政策主张,强调以政府干预来解决问题,这不可避免地需要扩张政府支出,在经济增长所提供的有限财力不能抹平二者缺口的情形下,财政收支缺口就会持续扩大。
2018—2022年,我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缺口分别为37544.29亿元、48468.29亿元、62765.15亿元、43118.36亿元、56905.69亿元。从近几年的财政赤字率来看,基本在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3%红线标准上下波动。为了弥补财政赤字,2018至2022年全国整体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包括国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分别为78872.89亿元、86497.22亿元、136423.01亿元、143713.74亿元、170592.97亿元,2023年的发债规模也进一步扩大。从累计规模来看,2022年全国整体政府债务余额609344亿元,2023年规划的中央财政国债限额298608.35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654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56185.08亿元,总额为720282.65亿元,而债务的发行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利息支出也是财政的一个重要负担。
为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需要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但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形势下,应高度关注财政的可持续问题。
减税降费、财政可持续性的应对举措
未来,税费优惠政策的完善有三个着力点。
一是实施更加精准的结构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当前财政收支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形下,大规模的普惠性减税难以为继,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加明显的结构性减税势在必行。结构性减税的方向应是:对低效率的僵尸企业以及产能落后的夕阳产业的减税政策逐步退出,而把重点放在解决关键技术与提升核心创新能力的领域上。
从世界税收与经济关系的长期演变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结构将逐渐从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即税收归宿逐渐从企业转向自然人。而且上述转变也将降低间接税所导致的超额负担,从而降低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耗。所以,给企业减负不仅是当前实体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税制逐渐转向直接税的需要。
二是在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背景下,可以通过降低政府支出以及适当发债两个途径来应对当前的财政收支缺口。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与实际情况证明,税收优惠比直接财政补贴更具效能,所以在降低一般性的维持性政府支出的基础上,应尽量降低对企业的直接补贴规模。
三是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2022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48亿元,同比增长0.6%,其中,非税收入37089.52亿元,增长24.4%。虽然去年非税收入增长主要来自盘活存量资源资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等,但非税收入增长现象值得关注。再加上具有税费性质的社会保险基金与土地出让金,政府性收入中法定税收以外的各种费占比较高,因此,可考虑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与财产税性质的房地产税等,使我国的法定宏观税负更好地反映我国真实的税负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放长观察周期,减税降费政策应该是一个阶段性的举措,主要是为了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相对低速增长以及2020年来的新冠疫情冲击。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我国的整体宏观税负将进入和经济的适配区间,尤其是如果经济能维持在6.5%的增长水平以及失业率维持在4%左右,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可以考虑逐步淡出,并使税费征管进入一个常规态势。
减税降费政策的特征及其理论内涵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我国减税降费政策体现出两个特征:一是服务国家战略发展需要,二是充分保障逆周期与跨周期调节的相互协调。
首先,服务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即通过减税降费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升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等提供支持。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三五”时期,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免金额年均增长28.5%,累计减税2.54万亿元,有力降低了企业研发成本,增强了企业创新动能。通过结构性减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设备更新和新技术利用,为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奠定了基础。
其次,在实施短期“逆周期调节”的同时,亦兼顾了“跨周期调节”的需要。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为跨周期调节储备了政策空间。比如,2021年末国务院决定对第四季度部分制造业企业实行部分税种的阶段性税收缓缴。这种跨期调剂的措施,保障了市场运行,为2022年的减税降费预留了空间。二是我国在实施减税降费的同时,通过不断完善财税制度及其长效机制,为跨周期调节确保了必要的财力。例如,我国推行“营改增”后,在2016年迅速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的过渡方案,并在2019年规定维持“五五分享”。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地方政府财力,确保地方政府有适当财力实施逆周期与跨周期调节。
坚持“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相结合,确保减税降费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并推动共同富裕
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强调在分配环节“分好蛋糕”,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公平。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免征额并逐步新增涉及基本民生支出的扣除项,为低收入群体减轻税负压力并缩小收入差距。这些减税措施通过提高“累进”程度和保障基本生活,推动实现“调高、扩中、提低”的目标,使分配结构进一步优化。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提高免征额和增加专项抵扣考虑了其生活负担,有助于促进低收入者向上流动。对于中等收入群体,对综合所得课税的改革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降低工薪阶层的实际税负,促进税收公平性,进而为“扩中”奠定基础。
除了“分好蛋糕”,我国的减税降费政策也为“做大蛋糕”提供了支持。减税降费政策的重点对象是小微企业。一直以来,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扩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多次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在增值税方面,不断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免征、减计的优惠政策。我国的减税降费政策采取了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并举的组合方式,旨在确保全部行业都能受益。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要求“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各类行业、企业进行“一视同仁”式的减税。这种让利于全体人民的举措,有助于促进全行业通力合作“做大蛋糕”,推动共同富裕。
强调盘活市场主体的现金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我国不断完善主体税种的立法工作,同时结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明确规定具体的税收要素,结合税制改革将减税降费政策更加及时、快速地落到实处。2016年后,减税降费政策紧扣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通过调低增值税率、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等来简化和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
除了调整税率以外,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留抵退税等手段的使用力度,与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协调配合,旨在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对减税降费政策的获得感。2019年开始,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2022年,我国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通过制度性、结构性和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的组合发力,我国宏观税负逐步下降。实践表明,我国实行留抵退税制度,通过退给企业真金白银,直接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配合“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从而保护市场主体,激发其活力。近年来,我国大幅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市场主体进行减负,取消、免征或降低中央级与省(区、市)级设立的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措施进一步厘清了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降低了企业的费用负担,减少了行政事业收费对市场造成的扭曲,为推动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奠定了基础。2021年,财政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非税收入收缴“跨省通办”,在税费征收管理与服务方面更加科学、便捷、法治,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持续降低市场主体税负,为优化我国中长期税制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持续稳定的动力
我国结合税制改革推进减税降费政策,坚持了持续降低市场主体税负的改革目标导向。我国结合税制改革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营改增”改革等减税降费政策,重点围绕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展开。“营改增”改革期间累计减税降费3万亿元;增值税税率两次下调,其减税规模分别达到1.3万亿元、2.36万亿元。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总量超过了1.5亿户,其中2021年新增涉税市场主体1326万户,同比增长15.9%。优化增值税税制改革是我国中长期税制结构优化的主线之一,对于构建现代税制体系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我国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建立起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的政策支持方式,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支持。近年来我国已累计出台六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通过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实施力度,推动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数据表明,2021年我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2951亿元,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免税额3333亿元。长期来看,鼓励创新的减税降费政策能够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增添持续动力。相比于OECD国家,我国是唯一一个在十多年来持续降低增值税率的国家。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OECD国家增值税标准税率一直呈上升趋势,2008年仅有4个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超过22%,截至2020年有10个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超过22%。总体而言,西方国家通常实行供给学派的短期经济策略,制定具有一定时限的“一揽子减税计划”。而我国减税降费政策是支持积极财政政策提升效能的重要手段,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效应会持续增强。
综上所述,我国的减税降费政策,同时具有短期“逆周期调节”和长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双重目标,为实现国家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持。在减税对象方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减税降费政策关注了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等重点群体,同时确保了全行业都能获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在减税方式方面,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在制定程序、实施手段等方面均突出了灵活性,并且一以贯之坚持实行长期性减税,稳定了市场主体预期和宏观经济发展。未来,我国的减税降费还将持续发挥上述特色优势,为积极财政政策提升效能,为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长期繁荣稳定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减税降费的“变”与“不变”
根据2022年中国税务报发布的《近5年减税降费的“变”与“不变”》:
减税降费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取向不变,变的是政策力度持续加大,政策措施更加科学、系统和精准
自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率先大幅减税降费”后,“减税降费”成为此后数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高频关键词。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2020年“加大减税降费力度”,2021年“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2022年“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反映了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在制度安排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
梳理5年政府工作报告发现,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要措施从2019年“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到2020年“强化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到2021年“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再到2022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2019年~2021年,每年新增减税降费分别超过2万亿元、超过2.5万亿元、约1.1万亿元。2022年预计退税减税规模约2.5万亿元。一系列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反映出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工具箱”措施多样、手段丰富、技术成熟,还意味着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越来越精准、效果越来越好,充分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税费优惠政策惠企纾困的目的不变,变的是政策发力点因应时局而变,且注重与其他政策工具的配合
税费优惠政策重点围绕制造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创新创业活动等行业和领域,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尤其在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方面,最大程度实现“纾困留青山,改革赢未来”。
梳理5年政府工作报告发现,惠企纾困税费政策的发力点因应时局而变,呈现出与其他政策工具密切配合的特点。具体而言:2018年~2019年,与深化增值税改革密切配合,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2020年,与财政补贴、减租降息、援企稳岗、金融支持等政策一道构成惠企纾困综合政策体系,其中税费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与基本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2021年,税费优惠政策侧重制度性安排,包括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等。2022年,税费优惠政策强调“组合式”“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延续并扩大已有的制度性优惠政策;锚定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重点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实行大规模退税。
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不变,变的是改革重点任务各有侧重,税收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了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十九大报告对这项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作为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可概括为“一体两翼”,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改革为“一体”,预算制度改革和税收制度改革为“两翼”。
梳理5年政府工作报告发现,2018年的相关表述是“财税体制”,2019年、2021年和2022年是“财税金融体制”。这一表述变化的重大意义在于,将联系密切的“财税”和“金融”组合在一起,强调要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这是站在国家治理全局和宏观经济治理的高度上,统筹推进财税与金融体制改革;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对“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这一定位的全方位拓展和提升。
在具体的财税体制改革任务方面,2018年、2019年和2021年都强调“健全地方税体系”,2022年强调“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地方税体系建设和税收治理能力水平提升均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展较快。二是提出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三是税务部门持续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2018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初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体系。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十四五”时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确立了总体规划、明确了实施路径。
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不变,变的是发力点从调整优化关税政策转向重视自贸区、自贸港的特殊税制安排
梳理5年政府工作报告发现,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主要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条主线是持续调整优化完善关税政策,以全面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作出的承诺以及对冲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另一条主线是更加重视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作用。《2020年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白皮书》显示,从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到2019年底18个自贸区全面铺开,覆盖东西南北中的自贸区建设正推动我国扩大开放不断深入。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将海南自贸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其中,特殊税收制度是促进自贸区、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
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不变,变的是新个人所得税制不断满足社会各界提出的更多诉求和期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2020年3月1日~6月30日,上亿自然人纳税人首次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标志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建立。2021年12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发布《中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国际比较研究》报告认为,2019年、2020年两次年度汇算的成功实施,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特别是自然人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综合所得预缴制度、退税机制设计、电子申报率、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和退税时间5个方面彰显国际比较优势。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既是下一阶段完善新个人所得税制、健全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步骤,亦是倾听民意、尊重民意、吸纳民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税收举措,切实提高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税收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导向不变,变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更强
截至目前,我国针对“双创”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100多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助推“双创”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迈进。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2021年,进一步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022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先安排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今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5年来,税收优惠机制激励“双创”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不断提高。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2021年,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允许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数据显示,2021年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免税额达3333亿元,同期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达27864亿元,同比增长14.2%。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继续提出,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推动建立健全绿色税制体系的步伐不变,变的是从优化相关税种税制到更加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构建绿色税制体系,是税务部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举措。“十三五”时期以来,我国通过全面推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深化消费税改革以及出台鼓励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等一系列举措,已初步建立起激励性政策与约束性政策相配合,多税种多环节协调发挥作用的绿色税制体系。伴随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写入碳达峰碳中和以及《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重要文件的陆续出台,强调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发挥绿色税收作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今后绿色税制体系建设不仅要持续优化相关税种税制,还应匹配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要求,积极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进程不变,变的是推动共同富裕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之一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意味着,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与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密切关联。一方面,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服从和服务共同富裕这一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关于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表述,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应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取得、消费支出、财富积累和社会公益环节的应有作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另一方面,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各项部署安排也离不开税收治理。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税收是处理好上述各项关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的重要领域。
减税降费的最新数据
十年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13万亿元
2023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指出: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13年至2022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13万亿元。
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简并降低增值税税率、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支持科技创新等出台系列优惠政策,以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纾困发展为重点,税费优惠政策步步加力、不断扩围。从“减税降费”到“减税降费+缓税缓费”再到“减税降费+缓税缓费+留抵退税”,税务部门扛牢政策落实责任,确保税费政策落地生根。
十年我国累计组织税收收入140万亿元(未扣除出口退税),加上征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累计超过187万亿元。
2023年上半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
7月28日召开的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上指出:2023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分政策看,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新增减税2148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新增减税822亿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新增减税793亿元,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新增降费787亿元。分行业看,制造业及与之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占比最高,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3818亿元,占比41%。分企业规模看,中小微企业受益最明显,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5766亿元,占比62%。税务部门落实惠及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纳税人缴费人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7049亿元,占比76%,是政策惠及的主体。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中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今年3月,中国将符合条件行业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6月,又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时点。黄运介绍,从7月份政策落实情况看,全国共有30.8万户企业提前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享受减免税额约2300亿元。
好政策有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创新活力。上半年,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户数和金额分别占全部研发企业的65.4%、83%。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上半年高技术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0.7%和8.8%,较一季度分别提高1.7个和5.4个百分点。
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
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2023年新出台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202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年阶段性有效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4.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
5.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6.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7.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8.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
10.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1.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2.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3.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4.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15.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6.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享受主体】
生产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5号)
17.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8.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9.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20.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1.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22.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24.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5.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