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入
政府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通过不同的征集方式形成的收入。按照征集方式分类,政府收入主要由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构成。其中,非税收入包含的收入类型较多,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广义政府收入
自2014年开始,财政部在公布历年全国财政决算时,一并发布年度广义政府财政数据。按照IMF颁布的《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口径,政府财政收入包括税收、社会保障缴款、赠与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指财产收入、出售商品和服务收入、罚金罚款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
据此,广义政府收入,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合并数据,并剔除了重复计算部分。
广义政府收入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因为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定义,政府收入是指增加政府权益或净值的交易,国有土地出让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资产的交易,结果只是政府土地资产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并不带来政府净资产的变化,不增加政府的权益,因而不计作政府收入。相应地,广义政府支出也按上述口径统计。
政府收入的内容
1.地方财政预算收入
1.1本级收入
地方政府的本级收入以税收为主。分税制之后,税收主体不再是增值税,而是营业税。营业税主要是对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征收,特别是建筑业。
地方政府在2002年后对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地方建设规模的热情空前高涨,主要的动力就是来自地方财政收入的变化。
第一,工商税收,包括企业税收与其他商业税收。企业税收主要由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其他商业税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第二,农业税收。农业四税包括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第三,还有其他零散的收入。
1.2上级的转移支付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三大类:税收返还、专项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指的是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所得税的基数和增量返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拨付给地方政府的、指定了特定用途的资金。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中央对地方的其他转移支付。
2.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与非预算收入
预算外收入与非预算收入被认为是地方所有,中央不参与分享。
预算外资金的主体是事业单位的收费,非预算资金的主体是农业上的提留统筹与土地开发相关的土地出让收入。
在1994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及1998年出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农业用地,进行平整、开发后,可以招拍挂等形式在土地二级市场上出让。
土地征用和出让成为地方政府预算收入以及非预算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这部分资金又被称为“土地财政”。
除了为主的土地征用和出让产生的收入,其他收入还包括与教育、文化、治安、计生、农业等相关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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