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出让总价款。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2)补缴的土地价款。是指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4)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支出全部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教育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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