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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目录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或【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三、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

  以广西地区为例,电子税务局相关操作路程如下: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选择填写适用政策年度、所属行业、销售额等信息,点击左上角“保存”按钮再根据系统提示点击“确定”提交。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办理加计抵减流程

  申请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7.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8.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9.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0.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的四项服务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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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国家税务总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znBLH/getOneBszn?bh=99d2d61db6d44c829d9c90ad972509d5
[2].  【办税指南】怎么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guigang/gzdt_15328/xjgzdt_15330/202302/t20230224_384265.html
[3].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9/7/12/art_1987_19955.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