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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

  合伙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拥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普通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其中,普通合伙制是所有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制的经营、合伙制结构的债务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的一种合伙制。普通合伙制结构中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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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

  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公司制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区别于股东财产的公司财产。

  2、运营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般可以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公司制企业中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对外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3、退出机制不同:在合伙企业中,对于合伙人想要退出转让其出资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公司制企业的股东转让股份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时,不需要任何其他股东的同意。

术语解释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时,可不以其他财产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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