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财力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奠基性的改革,分税制改革及其以后的调整与完善奠定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基础,推动了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自此,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基本稳定,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基本建立。
所谓的地方政府财力,通俗来说,就是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持长治久安的资金保障。而我们平常接触到的地方政府财力的表述,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的范畴。
地方政府财力的主要内容
政府财力: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收入和政府间的收入转移,而政府的收入,通俗意义来讲,无疑就是“税利债费”。具体来看,这主要包括:
一是政府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力的最主要来源。
二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非税收入,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2018年1月1日施行的环保税和2017年12月1日起在我区试行的水资源税两个新税种的前身,就是非税收入中的排污费和水资源费;
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债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债务收入,包括我们大家熟知的国债和近几年新兴的地方政府债券等。
四是政府间的收入转移,是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力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就是我们所说的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以上的四个方面,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大体上构成了各级政府的财力。
地方政府财力统计口径
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的统计口径有很多,但是目前来讲,比较公认的统计口径包括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地方政府可用财力和地方政府实际可支配财力。具体来看:
(一)地方政府综合财力:是地方政府全口径大财力,包括了地方政府本年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上年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等在内的全部收入,扣除一部分上解支出。综合财力一般能够反映出地方政府总体财力水平,能够很好地了解和掌握地方政府总财力规模。
(二)地方政府可用财力:是地方政府可自行安排用于公共预算支出的财力。包括地方本年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扣除一部分上解支出。可用财力与综合财力相比,剔除了专项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无法自行安排用途的财力,反映了地方政府可自行安排公共事业的财力规模。
(三)地方政府实际可支配财力:是在地方政府可用财力基础上,在实际可用财力的基础上,剔除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农林水事务等具有专项特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真实反映了地方政府完全自主支配用于人员工资、机构运转、社会事业等领域支出的财力。
整合政府财力资源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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