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
排污费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因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而向环境保护部门缴纳的费用。这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一项措施。
国家先后制订废水、废汽、废渣、锅炉烟尘等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并且还要承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把环境治理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
排污费的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收费的依据。如果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排污情况,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一次采样分析的排污数据,可作为一个季度的收费依据。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区别
1、征收污染物:排污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和VOCs5类。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2、计税依据: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及抽样测算的方法和顺序计算,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3、征管:排污费:环保部负责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机制。
4、地方留成:排污费:污染费中央和地方留成按照1:9的比例。环境保护税:环保税将全部归地方留成,中央不再分成资。
排污费的停征规定
根据《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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