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的分类
(1)按其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
(2)按其危险状况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
(3)按其形状可分为固体的(块状废物、粒状废物、粉状废物)和泥状的(污泥);
(4)按其来源(欧美等国)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等五类;
(5)按其管理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和危险固体废物(有害固体废物)三大类。
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一般规定
1、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及运输,以利于后续的处理处置。
2、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可回收利用物质和不可回收利用物质应分别收集;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应分别收集;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应分别收集。
3、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1、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垃圾分类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健全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对未来分类收集发展的适应。
2、应标识清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的垃圾类型,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及规模应根据城市区域特征、社会经济发展和服务区域等因素确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1、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回收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2、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应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4、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发生滑坡。
5、贮存、处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
6、贮存、处置场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7、贮存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时,应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
8、贮存GB 18599规定的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 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 cm/s和厚度1.5 m的粘土地层的防渗性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场适宜处理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据GB 5085和GB 5086.1~2及GB/T 15555.1~12鉴别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场,不应混入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别处置。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2)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应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3)堆放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4)堆放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其他环境保护要求:
(a)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b)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排放要求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5)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5m,应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
(6)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
(7)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堆放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9)堆放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
(10)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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