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一样,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201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教育附加进行了统一。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0年起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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