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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

  大宗商品指的是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

目录

大宗商品的类型

  大宗商品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大宗农产品。

  大宗商品可以设计为期货、期权作为金融工具来交易,可以更好的实现价格发现和规避价格风险。由于大宗商品多是工业基础,处于最上游,因此反映其供需状况的期货及现货价格变动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系。例如,铜价上涨将提高电子、建筑和电力行业的生产成本,石油价格上涨则会导致化工产品价格上涨并带动其他能源如煤炭和替代能源的价格和供给提升。投资者,尤其是投资相关行业的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大宗商品的供求和价格变动。

大宗商品的投资方式

  大宗商品投资一般有以下三种:

  1、大宗商品基金。直接投资大宗商品实物,这肯定是不现实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大宗商品投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大宗商品ETF必须通过基金公司才能投资商品实物和期货合约。广西中泰祥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出,ETF的好处在于投资者不用直接参与商品市场交易,同时规模效应使得单位投资的成本最小化。而且ETF申购赎回容易,流动性好,又不像期货那样高风险,符合普通投资者的需求。目前,ETF是世界主流的大宗商品投资交易方式,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大宗商品投资市场均采用ETF作为中间单位。

  2、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变相的期货交易,套用期货的交易模式,品种主要以中小型水果、农副产品为主,它与期货的不同在于实物交割。而大宗商品现货可以。

  3.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大宗商品交易中比较流行的一种,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广西中泰祥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出,期货投资是以获取价差为目的期货交易业务,又称为投机业务。因此,期货投资固然拥有非常高的收益,但同样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大宗商品的特征

  大宗商品同时具有五个特征:

  1、供需量大

  2、原产地

  3、原材料

  4、国家统一限价

  5、影响国计民生

大宗商品的价格特点

  1、价格波动大。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有意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来。比如,有些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或计划价格,价格基本不变,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必要利用期货交易,来回避价格风险或锁定成本。

  2、供需量大。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商品供需双方广泛参加交易为前提的,只有现货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围进行充分竞争,形成权威价格。

  3、易于分级和标准化,期货合约事先规定了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期货品种必须是质量稳定的商品,否则,就难以进行标准化。

  4、易于储存、运输。商品期货一般都是远期交割的商品,这就要求这些商品易于储存,不易变质,便于运输,保证期货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

  1、抬升制造业成本。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特别是初级原材料价格上涨,会推升我国制造业原材料如钢铁、铜、化纤等产品价格,制造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对价格极其敏感,有限度的原料成本上涨是经济向好的表现,过快的价格原料成本上涨则可能导致制造业企业采购成本大幅度上升,可能会对已签订订单造成极大的损失。

  2、推升通胀。触及原材料价格上涨,会带动相关产品原料上涨,进而导致企业购进价格大幅走高,经济数据上表现为PPI走高。汽柴油、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上涨,会抬高农业生产成本,进而传导影响至CPI,而构成对通胀的压力。

大宗商品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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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5185877/content.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