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
产品税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实收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等。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即属于对产品征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的征税范围虽不全是对产品征税,但对产品征税部分构成这两种税的主体。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原工商税征税对象中部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划作产品税的征税对象,形成了独立的产品税。
产品税的特点和作用
1、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因为就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而言,产品税在生产环节实现销售时就率先征收,收入及时;另一方面,应税产品不论其成本及盈利状况如何,都以其销售收入额等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产品税,收入稳定。
2、采取价内税形式。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配合价格手段,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
3、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按不同产品设计税收负担,同种产品同等税负,不同产品税负不等,使企业间竞争处于同等纳税条件下,便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4、计税依据同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或采购价格一致,计算简便易行。但是,产品税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征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病,一般只适宜于对某些产品起特殊调节的作用。
产品税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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