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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对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时期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过程。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重复征税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违背了效率性的原则以及我国产业政策的目的,同时也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社会投资,加重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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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征税的分类

  从广义上说,重复征税可以分为三类:

  1、税制性重复征税,它是由于复税制引起的。一个国家只要实行复税制,开征多个税种,则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

  2、法律性重复征税,它是由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造成的。只要对于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征税对象存在着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则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就可能发生。

  3、经济性重复征税,它是由于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的同一税源征税而造成的。只要不同的纳税主体在缴纳不同的税时,其经济上的税源是同一的,则经济性的重复征税就可能发生。其典型的例子是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所得的重复征税。

减少国家间重复征税的方法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常采用的避免、消除或缓和国家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

  1、免税法,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国的所得征税。实行该方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征税权,这就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来自国外的所得征税的权力,将这种权力留给该笔所得的来源国政府;

  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

  3、低税法,与扣除法相类似的还有低税法,即居住国政府通过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税率的方式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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