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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重复征税

税收术语

  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税收管据权的主体,向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机构之间。在税收协定中被习惯性称为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或消除重复征税。这种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根据各自国内法规定的税收管辖权所征收的税收,因此被解释为法律性重复征税。 

目录

法律性重复征税产生原因

  产生原因: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①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②居民身份确定标准的不同

  ③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者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承受沉重的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影响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必然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最终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经济利益。国际重复征税除在某些情形下可能表现为多重性以外,在一般情形下往往是双重性的,故亦可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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