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作用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基于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即属于该征税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由于居民纳税人与居住国存在着居民身份这样的人身隶属关系,居住国政府基于主权的属人性,可以主张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各种所得或财产价值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因此,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履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居民身份关系事实的存在,是征税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因此,对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是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由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税利益,在这方面国际税法迄今并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规范,各国政府基本上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国内税收立法规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确认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的税收居民
纳税人满足征税国法律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条件,即构成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征税国可据此主张税收管辖权,要求居民纳税人就其取得的全球所得在征税国承担纳税义务。
居民身份的判定
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在各国并未得到统一。一般而言,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意愿标准,对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常见的标准有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等。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判定采用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并用的方式,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中国居民企业。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尚无明确的税收居民概念,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实质上构成中国居民个人。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即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目前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各自统一的税收居民证明标准格式,国家税务总局曾整理下发已收到的具有标准格式国家的居民身份证明样式(42个国家或地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认定。中国也制定了居民证明标准格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对于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也可以按程序办理。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相关术语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包括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征多少税及如何征税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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