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重复征税
免除重复征税是对税收负担分配的一种局部调整,是政府为消除重复征税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的不良影响而积极采取的相应措施。
免除重复征税的方法
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扣除法、低税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但真正意义上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是免税法和抵免法,低税法和扣除法只是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从当前情况看,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思路是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方法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和抵免法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都有规定。所谓免税法,是指居民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居民国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有所得来源国一个税收管辖权,因此具有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但是,由于免税法的运用会减少居民国应征收的一部分税收收入,所以国际上采用此法的国家和地区不多,巴拿马、阿根廷、中国香港地区等采用免税法。抵免法是指纳税人居民国允许本国居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免应汇总缴纳给本国政府的应纳税额的方法,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是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国外税款的差额。抵免法的特点是同时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但以所得来源国优先而非独占征税为前提,它兼顾了来源国、居民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保证了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税负公平,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解决重复征税方法。世界上最早实行抵免法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年制定的税法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我国亦在此列。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分别进行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1、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强调国际重复征税不仅要包括因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所产生的重复征税(即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还要包括由于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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