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免税法。实际上,是纳税人的居住国,承认来源地国的权利优先,放弃了自己国的征税权。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
免税法的形式
由于实行免税法采用的税率不同,免税法的形式分为:
1、全额免税法,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课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部分所得。
2、累进免税法,指居住国政府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将免税所得并入计算,对纳税人其他所得仍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扣除前所适用的税率。
免税法的优点
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的国给与的优惠。
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行。
免税法的缺点
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的基础之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是兼顾来源的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的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如果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务负担低。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在实践中,采用此种方法的国家较少。
免税法和抵免法的比较
免税法和抵免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免税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其居民来自外国所得的征税权利,而将这种权利无条件地留给这笔所得的来源国政府。
但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各国实行的所得税制,是采用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以及是否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免税方法,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和累计免税两种形式。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年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应交纳的税收,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直接的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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