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一般包括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1、税制性重复征税,它是由于复税制引起的。一个国家只要实行复税制,开征多个税种,则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
2、法律性重复征税,它是由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造成的。只要对于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征税对象存在着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则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就可能发生。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3、经济性重复征税,它是由于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的同一税源征税而造成的。只要不同的纳税主体在缴纳不同的税时,其经济上的税源是同一的,则经济性的重复征税就可能发生。其典型的例子是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所得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国际重复征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征税权主体的非同一性;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3、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4、课征税种的同一性;
5、纳税周期的同一性。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如前所述,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外,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又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也可能因两个国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生。引起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税法上采用的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差异。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由于各国税法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不一致,有关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也可能产生冲突,从而导致对同一笔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做法
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有三种:
1、单边方式:即一国政府在本国税法中单方面作出规定,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并已被外国政府征税的所得采取免除重复征税的措施。
2、双边方式:即有关国家通过双边的协商谈判,以缔结双边的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
3、多边方式:即有关国家通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多边协商谈判,以缔结多边的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
具体的方法有:
1、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于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汇总时,允许居民将已缴的外国所得税款作为扣除项目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或列支,仅就其所得与额计算征税的一种方法。
3、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允许经已缴的外国所得税额冲抵应缴的本国所得税额的一种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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