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所得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的税收管辖权。
在各类税制中,所得税具有较好的共通性。我国税制结构是所得税与流转税双主体并重,事实上流转税占据更大的税收规模。而发达国家的税制均是以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在国家总体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因此,在国家间税收分配当中,比较适宜以所得税为基点进行对话协商,讨论所得税的管辖权问题。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以所得税为主。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特征
仅对来自于本国境内的收入征税,而不对于来自境外的收入征税。
所得来源地
所得来源地是指根据属地原则,某项所得与之存在经济利益联系的国家或地区。来源地确定以后,该项所得即被视为源自该国或该地区。所得的类型多种多样,大体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四大类。事实上,所得来源地主要对一个国家的非居民发生作用,因为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均处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控制之下。对于非居民,一国只能对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予以征税。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家通常会根据自己认为合理的理解,从维护本国税收利益出发,以法律形式规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所得来源地根据所得类型有不同的确定原则。第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第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第三,转让财产所得中,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第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第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例如,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派发的股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所得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其确定原则是:第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第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第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第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例如,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和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表现为,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被视为来源于两个以上国家,使同一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这也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之一。
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
(1)损害跨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2)违背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公平税赋原则。
(3)影响发达国家剩余资金跨国流动。
相关术语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包括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征多少税及如何征税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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