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法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按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免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的概述
境外所得税的抵免法,指为了消除国际间的重复征税,本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境外税收抵免是一项难度大、较复杂的所得税业务。
国际上居住国政府可选择采用免税法、抵免法、税收饶让、扣除法和低税法等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方法。
抵免法的计算公式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国外所得部分已纳税款从中扣减。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纳国外税额
抵免法的形式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方法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所得税。
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财税〔2009〕125号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抵免法的案例
中国一家跨国公司A,在乙国设B公司,为子公司。B在丙国设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拥有下一附属公司50%的股权,其余50%为所在国股东拥有;2012年度A、B、C公司国内税前所得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和400万元;中国、乙国、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24%和20%,三家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一半用于分派股利。乙国、丙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支付给母公司股利征收10%的预提税。试计算A、B、C公司各自应纳税额及外国税收抵免额?
分析境外公司控股层级及比例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抵免政策文件规定
本案例中,A公司拥有B公司50%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50%股权,采用“乘法”计算,即A公司拥有C公司25%股权,超过20%,控股层级2级,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计算步骤
1.计算C公司在丙国应纳税额=400×20%=80(万元);
2.计算C公司的税后利润=400-80=320(万元);
3.计算C公司税后利润对其股东B公司的分配额=320×50%×50%=80(万元);
4.计算C公司当年所纳税款当中属于由B公司间接负担的数额=(80+0)×80÷320=20(万元);
5.计算B公司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总额=600+80÷(1-20%)=700(万元),即B公司在乙国取得境内所得600万元,境外所得100万元;
6.计算B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700×24%=168(万元);
7.计算B公司抵免限额=168×100÷700=24(万元);
8.计算B公司就获得的股利80万元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80×10%+20=28(万元);
9.比较第7步和第8步金额大小确定可抵免金额=24(万元);
10.计算B公司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168-24=144(万元);
11.计算B公司就利润及投资收益缴纳的所得税额=144+8=152(万元);
12.计算B公司税后利润额=600+80-152=528(万元);
13.计算B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额=528×50%×50%=132(万元);
14.计算B公司所纳税款当中属于由A公司负担的数额=(152+20)×132÷528=43(万元);
15.计算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总额=1000+132÷(1-24%)=1173.68(万元),即境内所得1000万元,境外所得173.68万元;
16.计算A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1173.68×25%=293.42(万元);
17.计算A公司抵免限额=293.42×173.68÷1173.68=43.42(万元);
18.计算A公司就获得的股利132万元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132×10%+43=56.2(万元);
19.比较第17步和第18步金额大小确定可抵免金额=43.42(万元);
20.计算A公司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293.42-43.42=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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