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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重复征税

税收术语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者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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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含义

  简单地说就是对相同来源的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所得的征税。

  解决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通常不是税收协定的宗旨所在。但也并非全无涉及,比如在股息条款两档限制税率中更优惠税率的设定,以及消除双重征税条款中的间接抵免规定,都体现了试图减少或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努力。

  其实,税收协定还发挥了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为跨国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能。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对税收管辖权进行了划分,包括分享和独享税收管辖权,及在来源国设定征税的限制税率。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会综合利用国内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以合法的形式达到避税目的,以在来源国和居民国都不纳税,实现双重免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原因

  经济性重复征税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子公司之间。产生原因:

  ①税制上的原因:许多国家出于财政利益考虑,不仅征收个税,而且征收企税。

  ②经济上的原因: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国界,且征税重叠程度随控股级数的增加而增加。

经济性重复征税与法律性重复征税区别

  与法律意义重复征税的区别:纳税主体不同

  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征收同一种税,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机构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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