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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

  国内法专指有立法权和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充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目录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联系区别

  国内法经过国内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在一国领域内实施;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我国的不少法律部门规定了国际条约具有优先效力;但是宪法并未确立国际法优先的效力。

  区别:

  1.创制主体不同:国内法由国内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国际法由不同国家之间以协商方式创制形成;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在一定条件下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3.强制性质不同:国内法的强制力通过国内法庭、监狱和警察等强制机关实现;国际法的强制力通过国家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保障,强制力比较弱。

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的学说

  (一)一元论

  1.共识

  a.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概念或一个法律体系的两种表现形式。在法的主体层面,国际法和国内法真正的主体都是个人,只不过在国际关系中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被归因为国家;在法的性质层面,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属于独立于法律主体意志,对法律主体具有约束力的律令。

  b.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故而国际法在国内法院适用无需转化。

  c.国内法和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效力上的高低之分。

  2.国内法优先说

  受黑格尔“国家至上”理论影响,德国的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倡国内法优先说,即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产生冲突时,国内法的效力更高。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国际法的价值,在一战之后就沉寂了,而后在法西斯德国盛行一时,自二战后已经没有坚持这种学说的学者。

  a.国家的主权是绝对的,国家意志是至高无上的,除非国家同意遵守限制其自由的法律规范,否则国家拥有绝对的行动自由。

  b.国际法是国家对其“自我意志限制”的体现。只要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那么国际法的权利义务就仅仅以国家的意志为依据。国家有权决定其在什么条件下何种程度上受国际法的约束,同时也有权以国内法为依据去做出决定,可以与国家利益不符为由解除其国际义务。

  c.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内的宪法。国家的缔约权来自于国内宪法的规定,故而国际法本质上是国家宪法的“对外公法”。

  3.国际法优先说

  一元论的国际法优先说主张者主要是社会连带法学派以及规范法学派,虽然两者在论证其观点时不尽相同,但他们都一致地认为国际法应当优先于国内法。这种观点是各国家反思一战后的产物,有利于国际秩序的实现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解释了为何一个违反国际法却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为何要承担国际法责任的问题。包括二战后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纽伦堡原则”,即未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能成为免除其国际法责任的理由。但国际法优先说并不能使得国内法失去效力或者不产生效力。社会连带法学派在主张中同时否定国家主权,而规范法学派的主张国内宪法效力来自于国际法也并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国际法优先说并不能让所在国的国内法规范不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只是能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冲突时,使国家不能因为未违反国内法而逃避国际法责任。

  a.国际法决定国际秩序和国家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同时处于一套法律体系之下,决定了各国的属人和属地的管辖范围,故而只有出现一种更高的法律秩序,在这种法律秩序面前,各国都是平等的,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各国主权的平等和独立。如果没有这种更高的法律秩序,则会出现各国主权至高无上的乱象。

  b.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合人类发展需要。自然法学派具有坚定的道德理想,要想国内法和国际法统一于人权或者人类福利,而其认为只有通过坚持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c.国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际法。主张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人类的行为规范,都以制裁为后盾,在逻辑上是统一于最高法律规范的法律体系,而在这其中,国际法显然是更加基本的法律规范,故而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二)二元论

  1.国际法和国内法有重大的差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1)法的渊源不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习惯法和国内立法。(2)法的对象不同:国际法调整的时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3)法的性质不同:国内法是一国主权意志的对内体现,其效力来自于单个国家的主体意志;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集中体现,其效力来自于各个国家的集中意志或者共同意志。(4)法的主体不同: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内民众;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关系当中的国家。

  2.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效力上没有高低之分,属于平行关系。根据二元论的观点,国内法跟国际法并不具备共同适用的场景和情况,因此不存在支配关系或者效力优先位次问题,在各自的法律体系里都是最高的。

  3.国际法只有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根据二元论的观点,国际法在特殊情况下在国内适用,需要经过国内法的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而不是国际法直接在国内适用,更不是国际法对国内法有什么作用以及影响。

  (三)协调论

  周鲠生教授对于协调论有过具体的论述,作为实际问题来看,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国内适用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如何履行自己的国际法义务的问题。国际法依其性质直接影响国家而不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和国内民众,如果国内法违反了国际法,但此时国内法院依然应该执行,国家也要为其违反了国际法而承担责任,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角度来说,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可以自然调整。也就是从国家对外和对内行为的内在统一性和差异性来理解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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