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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

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概念

  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应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

  税收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概念。它包含两种意思:

  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和负担。

  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税收涉及面广,渗透各方,个人或企业总要考虑各种税收的作用,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收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即使是课征直接税,也有干扰市场运行的作用。“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用来表示政府利用税收干预经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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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的来源

  税收中性思想最早是在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税收理论中提出的。它的代表人物斯密主张把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国家公共需要的范围内。经济学家李嘉图认为,一切赋税都有害于社会再生产,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19世纪末,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英国的马歇尔基于“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国家课税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税收超额负担,提出凡是影响价格均衡的税收都是“非中性”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才能保持均衡价格。西方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原则是以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为背景的。

  从实践看,20世纪50年代前,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税收中性原则。1954年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推行税率比较单一的增值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些学者还主张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也应保持中性,不应厚此薄彼。这样才能促使资本在国际上自由地最有效地流动。按照这种理论,一国政府不应当对引进外资采取减免税措施,税收饶让也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在当代,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扩大,课税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影响经济生活。要求一国的税制都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困难的。

税收中性的实质

  税收中性的实质,是主张税收对经济保持中立,听任市场机制自由运行,不得加以人为干预。因此,怎样看待税收中性,不能不同怎样看待市场经济的作用和税收的职能有密切联系。市场经济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也有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对其积极作用,税收应该顺应其发展,而不宜随意干涉,这时,要求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对其消极作用,税收则理应配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主动发挥调节功能,而不该无所作为,这时,要求奉行的是税收非中性原则。

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

  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渊源于税收的两种不同效应。政府征税通常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应:

  1、收入效应,即政府通过征税,将纳税人的税收支出,转变成为政府的税收收入。在不引入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这种效应,仅仅体现为资源从企业、个人向政府的转移,不会改变纳税人原来的经济抉择。

  2、替代效应,即由于政府征税有差异(包括税种、征收范围和税率等各方面的差异),引起被征税对象之间,以及征税对象和非征税对象之间的市场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迫使纳税人改变其原来的经济抉择,用不征税或少征税的经济活动,去替代征税或多征税的经济活动的一种影响。

影响税收中性的因素

  1、税负重,税种繁多,使纳税主体承担了超额负担。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模式,整体税负重,税种繁多,纳税主体承担了大量的超额负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而且在所得税种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例相当大,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经济选择。生产环节税征得过多,会对企业生产有抑制作用。再分配环节的税是起到公平的作用,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分配差距却逐步拉大。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对高收入者征税,有利于税收中性,也有利于控制贫富差距加大。

  2、重复征税,严重影响了税收中性。例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重复征税。个人所得税中由于费用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不够合理,不能完整体现设定基本费用扣除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作用。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实行按次定额或定率扣除法,并未切实考虑所得产生期间相应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类型及数额,难以准确贯彻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容易导致重复课税

  3、因经济行为不同而税负不同。我国现行房产税法规定,企业自用的房产按照房产原值扣除10%-30%之后的房产余值每年按1.2%的税率计征,而出租房产则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征。这种规定导致了两种税负不公状况的产生:(1)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的老房产,由于其建造较早,因此账面原值较低,但由于其所处地段较好,若出租则其承担的房产税一般远远高于自用所承担的房产税,有时两者甚至相差几十倍。(2)处于稍偏远地段的新房产,由于其造价较高,则自用该房产会较出租该房产承担更多的房产税。由此可见,现行房产税的规定常常导致同一房产仅仅由于自用或出租的经济行为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我国确立税收中性原则的必要性

  1、“中性税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场具有很强的资源配置功能,但市场不是万能的,总会存在缺陷,税收调控就是市场失灵情况下税收政策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较1994年已有很大程度的发展,因此它就内在的要求税收更多地体现中性。

  2、“中性税制”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

  总结我国税改实践,不难发现,最初的“放权让利”政策安排,已经在实际上为中性税收的推出作了必要的铺垫。1994年的税改无论从指导思想还是具体政策(如增值税范围的扩大及中外两套个人所得税的调整等)上看,都是真正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中性税收政策安排。因此,我国税改的方向实质上也是呈中性化的。

  3.“中性税制”是顺应国际税制改如增值税范围的扩大及中外两套个人所得税的调整等)上看,都是真正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中性税收政策安排。因此,我国税改的方向实质上也是呈中性化的。

  3.“中性税制”是顺应国际税制改革潮革潮流的需要

  首先,通过考察西方税收的实践,可以发现其经历了税收中性税收调控(非中性)税收相对中性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清楚地显示出其税制呈现中性化演进的趋势。其次,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中,都以“降低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严格管理”为共同选择,通过税收中性化来达到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的增长。最有说服力的就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浓厚中性色彩的增值税取代销售税以及对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取某种一体化的措施。

  中国式现代化对税制改革提出新要求,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通过减少增值税的税率档次、推进生产地征税原则向消费地征税原则转变、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确保市场主体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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