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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指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而导致的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如果完全竞争的条件受到破坏,或者即使存在完全竞争条件,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不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就会出现所谓的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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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的原因

  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等。

  1、价格垄断:商家垄断价格出售商品,从而导致低效率生产以及生产能力过剩,会使社会资源不能配置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不协调;

  2、外部性:外部性指的是交易双方的经济行为没有经过交换,却又强加于其他方的经济影响;

  3、公共物品:经济社会市场需要一类被能当做公共物品的商品。公共物品具有着非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它的非排他性可以使那些基于市场交换的条件下去获得的公共物品的双方消费权力机制失效;

  4、信息分配不均:在经济社会中商品成本十分昂贵的状况下,信息是不能得到均匀的分配的,信息不完全就有可能造成商品的价格垄断。

市场失灵的表现

  1、公共物品的缺失;

  2、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费用与社会费用之间或私人收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其关键是指某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行为活动影响了他人或经济组织,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外部效应分为:正外部效应(如教育)、负外部效应(如工厂对周边造成污染)。

  3、不完全竞争:是指某些行业,可能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从而产生垄断现象,排斥竞争。

  4、收入分配不公:是由于人们所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及其质量的差异,分配往往是很不公平的。政府有义务利用财政在内的手段,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5、经济波动与失衡: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自动平稳地发展的,失业、通货膨胀和经济的波动与失衡等会周期性地重复出现。

市场失灵的对策

  (一)对外部效果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首先要强化政府和社会的管理;其次是一种力求使外在成本内在化的思路。主要采取的政策措施有以下几点:

  1、运用行政措施

  政府可以采取直接的行政干预、强制性管制措施或推行强制性标准以及采取限制措施对资源配置进行安排或处置。如为了保护环境,对一些地方的林木实行强制性的禁采禁伐,对汽车实行强制性的报废标准,对学校和居民区周围实行强制性的噪音控制等。政府还常常运用限制性措施对资源进行直接的安排和处置。如直接安排一些高污染企业的选点布局,对一些企业强行实施关停并转,指导上下游关联企业联合等,通过这样一些措施,约束和纠正企业的行为,促使企业更为有效地利用资源,限制和养活企业生产的外部影响。

  2、使用税收津贴。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国家应该征税,其数额应该等于该企业给其它社会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该企业的私人成本恰好等于社会成本。例如,在生产污染的情况下,政府向污染者收税,其税额等于治理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反之,对造成外部经济的企业,国家则可以采取津贴的办法,使企业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等。如我国采取的退耕还林政策,连续补贴八年。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便可达到优化配置。

  3、采用法律措施。外部性是非常普遍的,政府直接出面解决的,只能是一些重大的问题。一些人遇到的外部性问题,虽然从他个人来说可能很严重,但是,并没有达到政府出面解决的程度,因此可能就无法通过政府来解决问题。绝大多数各类细小的外部性问题,就需要运用法律措施的优点是其规则的普遍性,这种普遍适用性的特点,正好与外部性无所不在的特点相吻合,是解决外部性的十分有效的手段。

  4、使用界定财产权的办法。在许多情况下,外部影响之所以导致资源配置失当,是由于财产权不明确。如果财产权是完全确定的并得到充分保障,则有些外部影响就可能不会发生。例如,某条河流的上游污染者使下游用水者受到损害。如果给予下游用水者以一定质量水源的财产权,则上游的污染者将因把下游水质降到特定质量之下而受罚。在这种情况下,上游污染者便会同下游用水者协商,将这种权力从他们那里买过来,然后再让河流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同时,受到损害的下游用水者也会使用他出售污染权而得到的收入来治理河水。总之,由于污染者为其不好的外部影响支付了代价,故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不存在差别。

  (二)对垄断导致市场失灵的解决措施

  垄断往往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垄断利润也是不公平的。这就使得有必要对垄断进行政府干预。政府对垄断的干预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垄断的公共管制。政府对垄断的公共管制主要就是政府对垄断价格进行管制。就是要使处于管制之下的垄断厂商制定的价格反映生产的边际成本,也就是说要使其按边际成本来定价。这样可以将垄断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条件(即: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又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强制性按边际成本定价,由于垄断厂商的成本曲线是递减的,因此,与边际成本相等的价格将会低于平均成本,也就是说,由于价格管制,将使垄断厂商在亏损的条件下运营〔因为:利润=(价格-平均成本)×产量〕。

  由于任何厂商都不可能无限期地在亏损的条件下运营,这就使执行价格管制的政府机构陷入两难境界:或者放弃边际成本定价目标,或者政府不断地向垄断厂商提供补贴。

  2、法律约束。政府对垄断的更强烈的反应是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例如,美国在1890——1950年,曾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年)、惠特—李法(1938年)、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年)等反托拉斯法。这些法律可以起到削弱或分解垄断企业,防止垄断产生的目的。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

  虽然西方国家在形式上存在反垄断法,但对它们的执行并不十分认真,西方的企业合并浪潮出现过多次,现在企业的生产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集中就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三)对公共物品导致市场失灵的解决措施

  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问题不能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因此,必须由政府来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政府如何来确定某公共物品是否值得生产以及应该生产多少呢?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是用来评估经济项目或非经济项目的。它首先估计一个项目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它可能带来的收益,然后把两者加以比较,最后根据比较的结果决定该项目是否值得。如果有几个可选择的项目就分别比较这几个项目的成本和收益,然后根据哪个项目的社会净效益大就选择哪个项目。公共物品也可以看成是一个项目,并运用成本收益方法来加以讨论。如果评估的结果是该物品的收益大于或至少等于其成本,则它就值得生产,否则就不值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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