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留置、优先权均为如此。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保即指以担保人为履行债务进行保证的行为。当出现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形时,担保人便需负担起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责任。在这一前提下,担保人需要用其全部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物保则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将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担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从而优先从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中获取清偿。
在涉及到物的担保以及人的担保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和准则:
首先,如果双方已经就此做出了明确且详细的约定,那么便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相关事宜;
其次,倘若在此方面并未达成任何具体的约定或仅有模糊不清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考虑的应为物的担保;
最后,若在既无约定也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又出现了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同时还存在着人的担保的情况此时,我们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
物保和人保哪个责任更重
所谓“物保”,即以“物”做担保,通常为抵押或质押,比如在贷款时,以借款人或保证人名下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所谓“人保”,是以保证人名下所有的资产进行担保。很多时候,大多数人认为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的责任要比提供保证担保的责任更重。但在小律君看来,保证担保的责任相较抵押担保的责任更重。
因为在提供抵押担保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债权人)只能就抵押人提供的其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等,在抵押物价值超过权利人所应主张的债权的,权利人应当退还抵押人相关财产;在抵押物价值不能覆盖权利人相关债权时,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执行抵押人名下其他财产。但在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下,相关权利人可就保证人名下全部财产(包括其名下房产等不动产)主张权利,直至权利人债权得以实现。
但是,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时,需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者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经过诉讼、仲裁且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之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人保、物保、金钱担保的区别
人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个人的名义做担保,俗称“保证人”。
例如:小张以自己的信用为小李的债务提供保证,当小李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小张承担小李的债务。
物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品做担保,俗称“抵押”。
例如:小张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为小李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当小李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拍卖小张的房屋,并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赔偿。
金钱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金钱做担保,俗称押金、定金、保证金。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例如:小张欲购买小李一批货物,双方协商后约定小张向小李支付定金10万元。十日后小张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小李,小李再进行发货。若十日后小张不购买这批货物,那小张无权要求小李返还定金10万元。若十日后小李不愿将这批货物卖给小张,小李除了需要向小张返还10万元的定金外,还需另行支付10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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