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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国家予以行政赔偿的制度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税务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它即是一部规范国家赔偿的实体法,又是一部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程序法。

目录

税务行政赔偿的特点

  1、税务行政赔偿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引起的赔偿。

  2、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引起的赔偿。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引起行政赔偿的发生,实际上只有他们作出了特定的行为时才能引起行政赔偿的发生。这类特定行为通常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务行为。即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才能够引起行政赔偿的发生。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向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作出的各种行为,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作出的授权范围以外的行为等都不能引起行政赔偿的发生。

  (2)侵权行为。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的行为能够引起行政赔偿的发生,还必须是因为他们在执行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赔偿的发生。

  (3)违法行为。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务行为,只有是在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才能引起行政赔偿的发生。

  (4)损害行为。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的侵权职务行)为只有在造成了损害结果时才能引起行政赔偿的发生,没有损害结果的违法侵权职务行为不能产生行政赔偿。应当指出的是,这种损害必须与违法侵权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通常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3、税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之所以是一种国家赔偿,是因为特定行政行为主体的违法侵权职务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要由国家承担违法责任,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赔偿,其具体体现是:

  (1)在税务行政赔偿中,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但不是赔偿主体。在行使赔偿的具体运作中,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需要向相应的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具体的行政机关似乎是行政赔偿的主体。其实不然,行政赔偿的主体实际上是作为整体的国家。由于抽象的国家看不见、摸不着,为了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实际操作,就有必要设定具体的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其行政赔偿责任。那些在行政赔偿实践中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承担具体赔偿给付责任的行政机关就是这种代表国家履行其行政赔偿责任的机关,因此,它们只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不是赔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实际上是通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国家请求赔偿。

  (2)在税务行政赔偿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对受害人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为一种国家赔偿,这就意味着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行政职权。不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损害而向受害人负个人责任,即使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例外。因此,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损害的情况,受害人不能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请求行政赔偿,也不能向其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3)在税务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费用来自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由于国家是行政赔偿的主体,赔偿责任由国家整体承担。因此,在实行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行政赔偿费用一般来自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原则上不影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从事其他法定活动的预算经费。而且行政赔偿要以国家所有的全部资产作为保障,并不以具体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支配的资产为限,任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都不得以行政赔偿费用超出本机关的承受能力为由拒绝或拖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

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给予税务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给予税务行政补偿,而不存在赔偿问题。

  2、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没有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利益的实际损害。税务机关就没有赔偿义务,也不存在税务行政赔偿。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直接关系。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虽有违法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了,但是这种损害却不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引起的,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税务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人身权是自然人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实现并维护人格独立的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所以,国家首先把人身权引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应当注意,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公安机关的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同,“违法”是指有权实施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非法”是指行政机关本无权采取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却非法拘禁公民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土地使用和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对法人而言,财产权包括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等。财产权是公民、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权利,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税务机关因为下列行为损害公民、法人财产的,应予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一些情形作为行政赔偿的例外,这些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之所以对行政侵权行为负责,承担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在于这种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不能承担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在行使职权,而不论其主观意图如何。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在损害不是由税务行政侵权行为引起,而是由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但如果出现混合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责任,此时,税务机关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这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等,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但如果出现混合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责任,此时,税务机关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

税务行政赔偿的法定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税务机关和法院处理行政赔偿问题所应遵循的法定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称。行政赔偿程序包含着两层具体涵义:

  (一)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税务机关和法院特定工作程序的总称。

  行政赔偿程序既不是行政机关单独拥有的工作程序,也不是法院单独拥有的工作程序,而是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途径,通常包括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两种方式。也就是说,行政赔偿包含着行政和司法两部分程序。如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主动赔偿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处理赔偿问题的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之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行使追偿权的程序等,都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而人民法院应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程序,则属于法院的工作程序。

  (二)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税务机关和法院处理特定赔偿的程序。

  在侵权赔偿领域一般同时存在着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主要是刑事赔偿)三种赔偿制度,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和法院处理行政赔偿问题所应遵循的特定程序。

  非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非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指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由税务机关来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程序。它包括请求的提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也就是把税务行政赔偿争议交由法院审理,由法院作出裁决的活动,这是保护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按照我国行政赔偿法的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有以下几个起诉条件:

  1、起诉之前必须先经行政机关处理过,即应遵循行政处理先行的原则。凡未经税务机关先处理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得直接向法院请求诉讼裁决。

  2、赔偿请求人只能对税务机关受理其赔偿请求之后超过法定期限不予赔偿的处理,或者对税务机关提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处理提起诉讼,对于税务机关的其他处理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必须在行政处理期间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起,逾期不起诉,则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二)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有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以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它解决的是税务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可见,税务行政追偿实际上是一种制裁,它是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的惩罚。规定追偿制度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防止其滥用职权。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的规定如下:

  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是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就是指在计算了受害者所受损害的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受害者相应的赔偿,这是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形式。

  1、金钱赔偿的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几乎可以适用到各种损害赔偿的事项中,如无论是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生命健康的损害,还是财产的毁损、灭失,都能够通过准确计算或合理的估价进行适当金钱赔偿。

  2、金钱赔偿的形式比较简便,有利于具体执行。无论实际损害的情况如何复杂,损害程度如何严重,都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价值,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给予受害人一定的金钱赔偿。这种赔偿手续简便、省时省力,也不易产生进一步的争执和纠纷。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就是指在确认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以后,由税务机关将有关财产归还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受害者。能够返还的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物。返还财产是一种既可以使损害得到直接赔偿,有时还可以避免或减少精神损害,如返还被非法没收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等。但它的实施,需要具备一些特定的条件。

  1、原物是否存在。如果被非法追缴、没收或征收的财产已灭失的情况下,就不能采取返还财产的赔偿方法。

  2、是否比金钱赔偿更为有利或便捷。返还财产虽然能够直接使损害得到赔偿,但往往不如以金钱赔偿有利或便捷。如某物因放置时间已久对受害人来说可能已丧失价值;或因下落不明需赔偿义务机关花费时间与精力寻查,以致贻误赔偿时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采用返还财产的方法。

  3、是否影响公务活动。实行国家赔偿,既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行使职权。若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给公务活动带来很大影响,就不应当采用返还财产的形式。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就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使被损害的物体或关系恢复损害发生之前的原本状态。如将被拆除的房屋重新修复,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一般来说,按照恢复原状的形式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补偿,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赔偿形式。但这种形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形式。其采用要求具备以下的条件:

  1、必须是能够恢复原状的损害。某些无法得到恢复或难以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损害,如对公民身体造成的永久性伤害等,就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形式。

  2、通常需要有受害人恢复原状的请求。当某侵权损害案件已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应予赔偿的时候,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所蒙受的损害应以恢复原状的形式赔偿时,应先行明确提出恢复原状的请求。否则,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决定采用何种具体形式进行赔偿,以避免受害人故意拖延选择赔偿形式,有意观望衡量哪一种形式对自己更为有利,造成赔偿久拖不决,影响公务正常进行的情形发生。

  3、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产生违法结果的情况下采用恢复原状的形式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恢复某种灭失的物或权利,往往需要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或产生违法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不可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形式。

  4、应当在尽可能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采用恢复原状的形式。恢复原状不仅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就是能够恢复原状的在具体操作程序上也是比较复杂的。不仅要了解需要恢复的标的的原本状态及详细情况,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还有可能节外生枝,产生新的矛盾。若恢复原状会给公务的运行带来很大不利影响的话,这将与实行国家赔偿的目的相悖。因此,在这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采用这种形式。

税务行政赔偿的费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税务行政赔偿的费用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

  (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并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自赔偿请求人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止。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除应予退税外,并以税务机关拒绝退税的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自税务机关应予退税之日起,至税务机关拒绝退税的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止。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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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_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NGMyNjA2O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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