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享有公权力,有独立的经费,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这种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只有在其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时,才有意义。这是因为机关法人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公权力,而不是进行民事活动。只有为了行使其公权力所需要才进行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其法人资格才有意义。
机关法人范围
机关法人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机关法人的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的经费由由国家拨给。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像企业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获得盈利。
3、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也不得滥用经费。
4、机关法人可以法人资格与其他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如购置办公用品等),与对方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地位平等。
机关法人的保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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