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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是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复征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负担了双重甚至多重税收,必然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国际间人、财、物的合理流动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中,均努力寻求单边或双边减轻和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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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我国现行的抵免方法

  抵免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饶让抵免

  

1、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3、饶让抵免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1)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两者的基本区别。

  (2)国际重复征税只存在国际间,不发生在一国内。而国际重叠征税,除发生在国际间外,还存在着国内重叠征税。

  (3)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在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国际双重征税的消极影响

  一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相对于国内纳税人来说,跨国纳税人要同时承担来源国与居住国的双重纳税义务,担负更沉重的税负。因此,国际重复征税被视为对跨国投资与商业活动的歧视。

  二是由于过重税负的存在,国际重复征税严重影响跨国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资本流转、商品流通和经济技术交流。所以,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成为国际经济正常交往的重要障碍,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办法

  产生国际税收争端后,纳税人可以向当地国家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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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税收政策热点问答_汉中市人民政府   http://www.hanzhong.gov.cn/hzszf/c100149/201706/b30d2cd5a34e4e88b0e2616ae8804d0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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