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让抵免
饶让抵免是税收协定特有的规定,其内容是在缔约国一方本该缴纳但因优惠政策而未缴纳的税款,被视同已经缴纳,回国后照样可以抵免。
饶让抵免的目的
饶让抵免的目的是为了外资引进国的税收优惠能够切实为企业所享受,而不是转变为另一个国家的税收,这样有助于企业保持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在我国现有协定中,有几十个都包括这样的规定,有的是双方互相给予饶让抵免,有的是单方面给予对方饶让抵免,但有些已经到期不再适用。在我国新谈签的协定中,比如与埃塞俄比亚的税收协定,包括该项内容,且没有规定时限,这对“走出去”的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
饶让抵免适用主体
饶让抵免政策规定
1.居民企业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税收饶让抵免应区别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1)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
(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饶让抵免适用条件
1.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必须是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且有饶让抵免条款的国家(地区)。
2.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必须是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方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
3.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饶让抵免热点问答
问1: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问2:纳税人在香港工作,但户口在福州,是否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按照香港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在汇算时是否可以抵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居民个人,应对境内境外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因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签订的税收安排未涉及饶让条款,按照香港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在汇算时不可以抵免。
问3、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问4:我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0%,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如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利润(2000万元)次年分配给我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答:居民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
因此,如果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你公司上述股息在A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400万元(2000*20%)
我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安排)关于抵免饶让一览表
抵免饶让规定 |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 |
饶让规定 (互相给予饶让抵免) |
普通饶让抵免: 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叙利亚、葡萄牙、韩国、印度、越南、牙买加、斯里兰卡、文莱、沙特、毛里求斯、南斯拉夫、巴新、马其顿、塞舌尔、爱尔兰、古巴、阿曼、突尼斯、墨西哥、特多、摩洛哥、挪威、瑞典、波黑、塞黑、斯洛伐克、尼泊尔、埃塞俄比亚、柬埔寨(期限至2029年) 投资所得定率抵免: 捷克(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巴基斯坦(股息:15%;利息:10%;特许权:15%;技术服务费:15%) 澳大利亚(股息:15%;利息:10%;特许权:15%) 塞浦路斯(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韩国(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越南(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牙买加(股息:5%;利息:7.5%;特许权:10%) 科威特(股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支付总额的10%,其他20%、利息20%特许权20%) |
|
对方国家给予单方面饶让(即对方国家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对方国家单方面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 一般仅限于对投资所得税收的饶让(专指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定率饶让) |
日本(股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支付总额的10%,其他20%、利息10%特许权20%);利息:10%;特许权:20%;) 新加坡(股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支付总额的10%,其他20%、利息20%特许权20%;利息:20%;特许权:20%) 加拿大(股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支付总额的10%,其他15%、利息20%特许权20%;利息:10%;特许权:20%) 波兰(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奥地利(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匈牙利(股息:20%) 阿联酋(股息20%;利息20%;特许权:20%) |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