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不同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原则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即相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承担等量税收。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
税收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法律思想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和发展。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导税收活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基础
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为负担公平与分配公平。负担公平主要指在公共产品获得机会均等的情况下,纳税人承受的负担应与其经济状况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问的负税水平均衡。分配公平主要指税收作为社会产品二次分配手段,可以且应当矫正被市场扭曲的初次分配。负担公平着眼于税负分担,分配公平着眼于分配调节。经过几百年来的理论争论和制度探索,税收公平原则业已成为世界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的两种观点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但公平合理并非绝对的等额负担。学术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
1、受益说。在受益说中,包括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2、负担能力说。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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