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的。
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税收法定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我国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税法原则中这一最根本的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具体来说,它要求:
(1)国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2)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3)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如果规定得不明确则会产生漏洞或者歧义,在税收的立法过程中对税收的各要素加以规定时还应当采用恰当准确的用语,使之明确化,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
2.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1)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稀序化,摄高工作效名,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非保护税收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2)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相能力分配,自相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相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干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三)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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