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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产量

  常年产量是我国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即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制度,经过民主评定的在正常年景下所能收获的农作物正产品的收获量,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而非实际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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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产量的评定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废止)规定: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宜过高。

  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

  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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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19/content_24853.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