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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纱统销税

  棉纱统销税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统销棉纱实行从价计征的一种税。当时,为了促进棉纱生产,保证人民生活需要,防止私商投机囤积纱布、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平衡财政收支和稳定金融物价,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1951年1月制定了《关于统销棉纱的规定》,一切公私纱厂的棉纱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和分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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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纱统销税的性质

  以国家统购统销的棉纱为征税对象、按统销牌价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经济日益恢复、金融物价趋于稳定、财政收支逐步好转之际,爆发了美国侵略朝鲜的战争。

  投机商为获取暴利,大量囤积关系国计民生的棉纱等重要物资,致使市场物价上涨。国家为了加强对国计民生重要物资的计划管理,巩固经济形势,稳定物价,平衡财政收支,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月发布了《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为配合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财政部于1951年4月1日公布了《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棉纱统销税一律由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于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对附设织布车间的纱厂于棉纱移送织布车间时纳税。棉纱统销税的税率为6%,按当地国营花纱布公司的牌价计算征收。各地花纱布公司应逐日统计销纱数量,每5日向当地金库缴税一次。

棉纱统销税的相关规定

  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已失效)

  第一条 为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加强国防及经济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纱统销税一律按当地国营中国花纱布企业牌价征收,税率6%。

  第三条 棉纱统销税由中国花纱布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于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之。

  第四条 各地花纱布企业应逐日统计销纱数量,并应每5日向当地金库交纳税款一次,交款后须凭交款书向税务机关换领正式收据。

  第五条 为平衡税负,调整纱布合法利润,各公私厂商现存之棉纱、棉布,应于本办法公布后,依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实行登记、补税,补税办法另定之。

  第六条 凡违犯本办法之规范者,税务机关得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罚则处理之。

  第七条 本办法由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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