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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

  遗产税是指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它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目录

遗产税的类型

  按照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和具体征税制度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税的课征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综合课征的“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即一般所讲的“遗产税制”或称“死亡税制”。这种税制是以死亡人为名义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就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采行累进税率一次性课税。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税设计上不考虑遗产的去向,税率设计依据遗产净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先征税后继承。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

  (二)分别课征的“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这种模式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一般采行累进税率,税负高低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分后税”。目前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波兰、荷兰、保加利亚等。

  (三)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再税”。目前,采用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三种不同税制模式比较

  通过以上对不同国家遗产税制的对比,可以将各个税制模式进行如下分析:

  总遗产税制相对来说征税成本比较低,因为它征收环节少,税源容易管理,税务机关只需要对尚未进行分配的遗产进行征税即可,较为容易操作,可以有效防止通过虚增继承人的方式来逃避缴纳税款。但是它没有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考虑在内,而且没有考虑继承人的负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中的量能负担原则。

  分遗产税制不仅考虑了继承人的税款负担能力,而且亲疏关系也被考虑在内,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但因是先对遗产进行分配再缴纳税款,征管手段较为复杂,征税成本较高;此外,还可能会导致税源难以控制,出现虚增财产继承人来逃避税款的情形。

  混合遗产税制可以有效地控制税源,保障了税收收入。在税率设计方面,它和分遗产税制相同,不仅考虑了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还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也加以考虑。但是由于要征收两次遗产税,可能会存在双重征税的嫌疑,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我国开征遗产税税制模式构想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考虑我国有关财产继承、财产登记、财产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等因素,我国的遗产税宜采用总遗产税制。这样,才有利于监控税源,便于征管,防止偷漏税。同时,因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密切相关的两个税种,所以应同时开征,配套实施,以求实效。与总遗产税制相对应,我国的赠与税也宜采用总赠与税制,这样才能达到既简便易行,又能有效防止逃税避税的课征效果。

我国遗产税的税收要素设计

  (一)纳税人

  我国遗产税纳税人的确定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关规定执行,若是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则他的遗产无论来源于我国境内还是境外,均需要缴纳遗产税;若是在境内无住所或者居住不满183天,则只需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那部分遗产缴纳遗产税即可。另一方面若遗产所有者在其死亡之前订立了遗嘱,遗嘱执行人就为遗产税纳税人;如果未订立遗嘱,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就为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参考其他国家开征遗产税的相关经验,可将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确定财产所有者留下的属于他的全部遗产,这里要确保继承的遗产数量的充分完整,才能显示出税收公平合理的特性,防止出现税款征收不及时的现象。同时,要扩大遗产税的征税范围,除了动产和不动产外,其他拥有财产的权利也被包含在内,比如保险、债权、股权等。

  (三)税率

  我国遗产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也十分重要,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只达到了对富人征税的效果,却没有对他们进行甄别,对富人而言是有失公平的。而累进税率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而建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作为我国遗产税的税率,具体可以划分为5个税率级次,以10%为最低税率,50%为最高税率,以便于遗产税更好地发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这样的税率设计构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可以避免全额累进税率带来的税收不公平的影响,这种做法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考虑在内,可以确保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纳税款,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缴纳税款,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其次,不宜设置过高的边际税率,因为目前我国公民对遗产税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有不少人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无法认同遗产税这一税种,如果税率过高可能会导致纳税人的抵触心理,达不到预期的征税效果。最后,我国遗产税的税率级次的设定还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征税能力的大小,由于我国征管水平有限,且遗产税是首次开征,所以设计较为简便的税率比较合适。

  (四)法定扣除项目和免征额

  遗产税的扣除制度,是指在法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予以免征或减征。遗产税的具体扣除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丧葬费支出、遗产的管理费用、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除此之外,还应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遗产所有者的相关亲属提供适当的扣除,以确保遗产税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因遗产税是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动态财产税,因此免征额的设定不宜过低,过低的话可能就会出现遗产税的覆盖范围过广,达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在我国,如果个人拥有的资产净值超过1,000万元,那么他就会被认定为高净值人群,因此可以以1,000万元为标准,设置遗产税的免征额。同时,参照国外经验,免征额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相关术语

  赠与税是财产课税。以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去法定扣除额以后的净值为课征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税率多用超额累进税率;规定有起征点和减免范围。赠与税属广义上的遗产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种。赠与税与遗产税的不同之处是:遗产税是主税,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的遗产额征收,死亡是征税的必要条件;赠与税则是补充税种,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给别人的财产额征收,与死亡没有必然联系。西方各国多开征赠与税,其目的在于补充遗产税的不足,防止财产所有者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而逃避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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