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有税
住房保有税是对于房产的产权人在持有期间所征收的一种税,从税种所属关系上来看是物业税的一部分。住房保有税实际上是对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完善。
在国外,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是普遍做法,有的叫物业税,有的叫财产税。
海住房局回应“开征住房保有税”
2010年4月有媒体报道,继重庆宣布拟征特别房产消费税后,上海也拟开征住房保有税,且“基本方案已经确定”。在房地产调整政策频出、房地产市场出现成交火爆的当下,该消息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对此,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回应: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要经国家层面定,地方应贯彻执行好。如果有关部门正在做一些研究,也是完全正常的。
在征收办法上,专家分析,可能对存量房(即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一般是二手房)和增量房(即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一并征收,而且会从购房套数、户型大小等方面来区别自住需求与投资需求,其中自住需求可免税。不过这里面还有不少难题。比如是按照首套房免征,还是人均多大面积以内免征,是按照面积征还是按照房产价值征收。如果按照房产价值征收,那么郊区的大房子也许还没市区的小房子价值高,住在市区的人可能会“吃亏”,如果按照人均面积的大小来决定征收或者免征,那么住郊区的大房子可能又会增加税收负担,如何体现税收公平是个难题;另外房地产的价值每年都在变化,如果按照价值征收,不可能按照买房时的价格一直征收下去,势必在每年征收前都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对房产价值重新评估,这也很麻烦。
征收住房保有税的好处
一是完善了房地产税收体系;二是可以改变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模式,政府可以从房地产持有者手中获得细水长流的、可持续性的税源;三是对房地产市场和房价也能起到调控的作用。
征收住房保有税会不会有反效果
从市场反应来看,房地产交易成本的增加,却往往被卖房人转嫁到买房人头上,抑制房价的效果并不明显。那么,房产保有税会不会也产生“反效果”?房产保有税和交易环节的税种不同,它是长期征收、逐渐增加的房产持有成本,所以不会出现立竿见影转嫁成本的问题。开征房产保有税对抑制投资会有作用,但效果多大还要看税率多少。
住房保有税与物业税的区别
住房保有税是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其起到的市场调节作用与物业税类似。
物业税由于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目前来看短期内开征的可能性不大。而住房保有税是特殊调节的税种,即只针对人均居住面积超标的群体,主要从调节城镇居民占有房屋的数量和面积的角度征税。也就是说,在目前各项税种不变的基础上,就房产的保有状况征收财产税,并且实行比较低的税率。所以该税种的实施涉及范围小,对目前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冲击不大,作为物业税的前行税种,目前已具备实施条件。可以说,住房保有税就是“迷你版”的物业税。
住房保有税征收办法上可能是对存量房和增量房一并征收,但会从购房套数、户型面积等方面来区别自住需求与投资需求,令人欣慰的是,如果是自住需求可免交住房保有税。
美联全国研究中心认为,对住房保有环节的征税,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方向。它可以被认为是“静态财产税”。
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这是“物业税”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国务院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也提出,2009年要研究开征物业税。
“物业”一词据称源自我国的香港地区和东南亚,《现代汉语词典》认为物业“通常是指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如公寓、商品房、写字楼等)以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场地等”。可见,物业侧重指房产,不包括地产。物业税就是房产税,属于财产税(property tax)的一种。当然,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税”事实上是对出租房屋取得租金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其房产税被称为“差饷”
我国之所以没有提出将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税费归并为“财产税”,一是因为“财产”的概念较为宽泛。除了房屋、土地之外,还包括车辆等动产乃至股票、债券等无形资产;二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居民和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并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将其称为“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都显得不够科学和严谨,故而参照香港等地区,选择了“物业税”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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