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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权

税收术语

  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偷逃税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

  税务机关必须合法运用检查权,对税务检查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税务检查行为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且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超出税法规定检查权范围的税务检查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纳税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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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权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享有以下权利:

  1.查账权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应当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内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税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税务机关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检查职权遇到阻挠、妨碍或对税务违法案件检查需临时中断时,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发票、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封存。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税务人员通过场地检查可以核对账簿、凭证等资料所记录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是查账权的延续和补充。

  在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同在一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权对非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生活住宅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从事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协议书等,是税务机关掌握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的直接依据。

  税务检查中,责成提供资料权一般是结合其他检查权如查账权、场地检查权等行使的。行使责成提供资料权时,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等必须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4.询问、调查和取证权

  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询问、调查和取证权,包括询问权、调查权和取证权三项权力。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从账簿资料中了解到的情况或者群众举报、揭发材料反映的情况,需要通过调查、访问才能查证落实。合理应用询问权有利于从多方面验证事件的真伪,对税务检查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税法对税务机关行使询问权有严格的限制,税务机关只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并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

  以法律形式明确税务机关的调查权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税务检查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和被查对象之间的关系,有许多凭证、文件、证明等涉及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税务机关必须主动取得支持和配合,如企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如与被查对象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向被查人提供或接受劳务、货物或服务的证明和资料,税务机关据此可以了解和确定被查对象是否发生了应税业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多记成本的行为等,为明确法律责任、确定应纳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发挥关键作用。

  取证是税务检查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结果,在税务行政争议中,相关证据将成为复议和诉讼的依据,因此税务机关要重视证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调查取证时,要正确运用法定取证方式,如在记录时要注意记录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规范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按照制作要求进行,注明询问人、被询问人,采用问答式记录,并与被询问人进行核对,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的内容进行更改时要在更改处加盖戳记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都应当注明时间、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等有关内容,只有按照规定的要求、程序进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才能有效,否则所取得的证据就不能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税务检查取证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手段合法,取证只能使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记录、录音、照相、录像、复制的手段;二是注意做好证据保存;三是规范执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查证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检查的内容只能是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即检查内容只限于有关单据、凭证及有关资料。不得超越权限,打开邮寄、托运的包裹进行检查。检查时要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负责托运、邮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

  6.检查存款账户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存款账户检查权对于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意义重大。行使存款账户检查权需注意四方面的要求:一是审批程序合法;二是要填制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三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由专人负责;四是承担为被查对象保密的责任,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相关术语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管理监督活动。

  广义税务机关,税务术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关税)等。狭义税务机关指各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税收制度一般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从法律的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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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税收法治通论】税务检查权的内容与合法应用_北京海淀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eyfw6PyKvZiMzAZHaIIZpA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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