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中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结构图
(来源:延安市统计局)
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以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本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本条规定的内容是1999年宪法修改而来的。这个修改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代替宪法以前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规定,强调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并且将“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以及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政策,修改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使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管理政策一致起来。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是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概念。过去我们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片面追求公有化的程度,排斥其他所有制的经济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一度单纯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单纯的公有制经济形式,不能覆盖国家的全部经济生活,不能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取得巨大发展,已经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基本经济制度。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
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个体经济。个体经济是从事个人占有、个人经营、不剥削他人的经济形式,它具有点多、面广、小型多样、灵活经营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经济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有自主经营权等权利。
(2)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这种经济形式的特点是,在企业内部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剥削关系,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不仅同公有制经济存在联系,而且其发展方向是由公有制经济影响和决定的,它不可能影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促进生产等都具有积极作用。
(3)外资经济。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还包括外资经济,主要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三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上述三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国家已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为它们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体上说,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行政管理政策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二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引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毕竟存在区别,具有规模小、易盲目发展、具有剥削性质等弱点,为保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对它们予以引导、监督和管理。所谓引导,是引导它们朝着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方向发展;所谓监督,是监督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管理,是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手段为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兴办企业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受我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股份制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等群体中的代表性人物,在统一战线实际工作中,主要指私营企业主中的代表性人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出现了个体工商户。1979年9月举行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会上表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这是新时期党和国家首次公开认可个体经济。1982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新时期统战工作对象除10个传统对象外,还包括个体工商业者。1987年5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五届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正式做出决议,“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爱国守法的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代表性人士,由有关单位推荐,可以参加为个人会员”,新时期产生的个体工商户成为新时期工商联工作新的着力点。
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体大户,即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正式认可了私营经济的存在。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把私营经济写进国家根本大法,“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强调“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89年3月,中央统战部专门印发《关于开展私营企业统战工作的几点意见》,强调“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鼓励和发展私营企业是我党的一项长期政策。私营企业者已形成一个新的利益群体。因此,要努力做好私营企业统战工作”。自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私营企业主正式成为新时期经济统战工作对象,在一段时期里与个体工商户等并列出现在中央、统战系统各有关文件中。
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明确:“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可以配合党和政府承担这方面的任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对象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而不是国营企业。”文件首次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称谓,代替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提法。1997年9月,十五大报告首次以党的文件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强调“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的重要作用”。从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就成为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的基本方针。
这些表述,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主要外延作了进一步界定,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但是,外国投资者、港澳台侨胞投资者一般不称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决定》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新概括,是对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丰富和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具体体现。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定义并不新鲜,过去常讲,但从来没有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起讲。《决定》把两者并列在一起,十分鲜明、十分突出,充分显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没有“老大”、“老二”之分,两者同等重要。这是以党的文件形式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空前肯定,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意识形态上扫清了障碍,可以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新突破。
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政策指引下,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异军突起,从小到大,由弱到强,蓬勃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同公有制经济一样,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概括起来,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基础作用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增强了经济活力。竞争不充分,必然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非公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直接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市场主体多元化,形成了多元竞争格局,这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经济效率,有利于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对国有企业形成了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压力,而且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样本,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以股份制为代表的混合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和科学的决策机制,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改革传统国有企业。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强劲稳定的动力,加快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70%,对就业的贡献率超过80%。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非公有制企业具有体制灵活、经营高效的特点,在科技创新上动力更强、反应更快、效益更好,已经成为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据统计,全国66%的专利、74%的技术创新以及82%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
第五,非公有制经济是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渠道。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是各级政府一个较为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在过去几年里,非公有制经济每年创造了数百万的就业机会,不但吸收了新增的城镇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也吸收了从国有企业分流出来的人员。非公有制经济今后仍将是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渠道。
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要求的最具活力的新兴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成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表明了我们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明确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长期以来,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思想认识上,总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另类,没有把非公有制经济放在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上,害怕非公有制经济做大做强后会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设置重重障碍和隐性壁垒,一些地方还存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在传统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经济仍然面临着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限制和阻碍;在融资方面,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成本更高,融资规模受限,融资难度更大;在税费方面,还存在一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与公有制企业相比,非公有制企业负担仍然较重,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还是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帮扶和政策落实力度。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政(部门)垄断,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规范化,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实施“非禁即入”、“法无禁止皆可为”,进一步扫清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给予非公有制经济更大的发展空间。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和意向的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参股、重组国有企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融资方式,拓宽非公有制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等基础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发起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参与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组建保险代理、金融投资咨询、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兴办以公益性为目的高等学校、中小学等学历教育以及学前教育,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列入省、市、县医疗资源配置规划的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养(托)老服务、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疗(休)养保健等机构;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合伙、委托经营等形式投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展览馆和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文化领域。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赋予混合所有制经济新的内涵和定位,这是在新形势下探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的成果,既与以往论述一脉相承,又结合实际实现了新的突破和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单一的政府干预型经济,也不是单一的市场调控型经济,而是一种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这种新型经济体制的产权基础既不是单一公有制,也不是单一非公有制,而是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优化资本配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依托多元产权架构和市场化的运营机制提高公有制经济效益。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举措
2005年:非公经济36条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非公36条”即《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国内第一个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吸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和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东部沿海地区也要继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十六)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向跨国公司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
(三十)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一)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010年:非公经济新36条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非公经济新36条”即国务院于2010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2012年出台的相关举措
2012年,国家有关部门还陆续出台了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42项实施细则全部出台,推动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向多元化、市场化和高效化方向发展。
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下称国发14号文件)。文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在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八个方面,提出了29条政策措施。这是国务院第一个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综合性文件,对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扩大了行业覆盖范围。2012年,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扶持的企业类型由原先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大类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大类,突出了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2023年:促进民营经济31条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从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以及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八个方面,提出31条具体举措。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入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
(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二十九)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三十一)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31条措施解读:
“《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了31条具体举措,可以概括为六个‘结合’。”六个“结合”就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与提升自身发展质量相结合,鼓励支持和依法规范引导相结合,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与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相结合,营造社会氛围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体制机制建设与举措实化细化相结合,提出具体任务与强化落实机制相结合。
《意见》在优化市场环境、加大支持政策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诸多管用举措,同时《意见》也特别要求,民营企业自身要转变发展方式,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在鼓励支持和依法规范引导方面,《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也将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单列,确保民营经济始终在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轨道上运行。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将“两个健康”全面纳入政策体系,提出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意见》提出“要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这是对广大民营企业家的呼吁的回应,专门写入中央文件,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体制机制建设与举措实化细化相结合,是《意见》的又一特点。《意见》不仅提出了各项举措,还对健全机制、压实责任作出特别规定,对持续督促、强化激励也作出了具体安排,目的是让有含金量的措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此次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31条举措”,对推动民营经济稳定恢复、回升向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路径
(一)深化改革(转型之路),促进国企民企双向融合。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有规模、资金、项目等方面的优势,民营企业则有体制、效率、观念等方面的优势,二者的融合发展是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产业竞争力有效提升的必由之路。一是守住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为原则,引导国企的混改。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以受让或认购企业部分股权的方式吸收民营资本。二是效益好的国企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机制参股民企,推动国有资本带动民间投资更多向高效率行业与高端产业链集中,进一步加大合作、进一步加大探索,达成合作共赢为目标。三是鼓励混改企业以混改为契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企业积极性,特别是在法人治理、选人用人、强化激励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整合资源(发展之路),发挥产业集群效益。一是立足发展实际,当下产业整体布局分散情况不易改变,可以秉持“形散神不散”原则,围绕产业龙头企业,聚拢产品服务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的生产链条。二是聚焦前沿科技,着力延链补链,围绕高端能化、装备制造等产业,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积极引进高科技优势企业落户,引进附加值高、资产轻型化、绿色环保企业。合理布置产业发展区域,绘制产业布局大蓝图。三是鼓励龙头企业提升规模水平,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型企业形成与资源特色相衔接、相匹配的产业链和产业群,针对区域发展需求招商引资项目,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和发挥集群效应,全面提升经济效益。
(三)多措并举(纾困之路),构建金融生态平衡。一是部门主导创造良好金融生态,搭建政、银、企信息共享平台,定期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参加的项目对接会,降低贷款利率水平、简化贷款手续,拓宽融资渠道,减低贷款要求,加强信贷支持。二是企业规范经营,完善财务制度提升市场竞争力,主动积累企业的信用信息、经营数据、佐证材料,为融资支持创造条件。三是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发展情况和需求,开发适合非公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存货产品抵押等方式拓宽非公企业融资渠道;适当降低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推行一站式办理。四是探索债务清偿机制,帮助非公企业纾困解难,让资金流“活”起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助推延安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开拓创新(创新之路),提升发展新理念。一方面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拓宽人才引进和培育渠道。一是创新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养管理人才,创新管理模式,逐渐退出“家族式”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加大技术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促进企业发展向专业化转变,提升专业化水平,提高企业科学决策意识和管理决策水平。三是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针对关键岗位,定期定向储备人才;制定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规划,积极展开有效培训,一人多技能,多岗位轮训轮岗。把人才培养作为长远计划,为员工提供学习和自我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引导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创新成果与产业发展密切对接,让创新成为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科技类企业培育力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一是积极引导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引入高新技术、高知识含量产品、淘汰劳动密集型产品,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水平;二是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创新奖励工作机制。通过对创新型员工薪资要求的合理满足保证对员工的创新激励作用,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创新和交流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促进经营效益的增长;三是鼓励非公企业在转型中寻找新机遇,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和平台,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生产经营模式,探索新的营销服务方式。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共生促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内涵是促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共生,形成一种新的现代经济生态。随着社会分工与协作的不断深化,现代经济体系的生态学特征日渐显著,如产业集聚集群、区域经济群落等。从大自然的演化中可以看出,共生是创新的源泉,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共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中国经济发展之所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也是与此密不可分的。也可以说,若没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共生,就不可能有今天我国“富起来”的伟大成就。今后的发展以及共同富裕的实现,更是离不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共生,且依赖于共生这种经济生态的不断优化升级。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共生是共同富裕的中国路径,也是独特的中国方案。两者融合发展,中国优势就得以彰显;两者相互排斥,中国优势就会被削弱。中国的共同富裕方案形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富起来到强起来”这个历史性跨越的战略布局,也将被打上这个阶段的时代烙印。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伟大实践。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共生、融合,将焕发强大的制度优势,为推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
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融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辩证处理“三对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的关系。《21世纪资本论》揭示了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变化趋势:100年来,劳动收入与整体经济规模相关,增长到初始值的8倍,而资本收入与资本积累相关,增长到初始值的128倍。日积月累投资形成的资产,其增值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远远大于收入分配造成的差距。因此,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同时考虑收入流量和资产存量的关系。应从仅就收入分配的流量维度来讨论共富问题,转变到从存量和流量两个维度来追溯贫富差距的真正根源。注重从社会身份、土地、产权、金融等基础性制度的改革入手,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共同富裕实现机制。
二是统筹处理好“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的关系。个体之间的能力和贫富差距是发展中的永恒现象,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不可能完全消除。然而,当同属性的个体差距聚合显现为大规模的群体差距,且通过个体努力难以缩小时,说明整个社会存在向上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是促进共同富裕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要从关注个人财富收入的差距表象,转变为关注群体性资源禀赋、流动上升通道等机制差异,改变社会身份体制,通过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机会平等、起点平等、规则平等,有效弥合群体性鸿沟。
三是辩证处理好“物的共享”和“能力普遍提升”的关系。过去的发展阶段主要依靠物质资本的积累,更多强调要素投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以此带动广大人口脱贫。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资源环境对经济增长的约束日益收紧,若是仅仅停留在“物的共享”层次上,将难以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融合。进入创新驱动发展阶段,人力资本的作用将上升为第一位,物资资本也将越来越依赖于人力资本来发挥作用,数字革命更鲜明地表明了这一点。因此,要从关注物的分配转变为关注人的发展,通过促进全体国民能力的普遍提升,破除人的发展障碍来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当前被称之为“农民”的我国农村户籍人口仍占大多数,与人口的城市化率极不相称,这种社会结构依赖于社会改革来得以矫正,更依赖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融合发展这一基础。唯有如此,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才能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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