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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

经济学概念

  平台经济是指虚拟或真实交易场所的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的一种商业模式。

目录

平台经济的特征

  平台经济作为新经济时代越来越重要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主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平台经济是一个双边或多边市场。平台企业一边面对消费者,一边面对商家。平台经济通过双边市场效应和平台的集群效应,形成符合定位的平台分工。在这个平台上有众多的参与者,有着明确的分工,都可以作出自己的贡献,每个平台都有一个平台运营商,它负责聚集社会资源和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通过聚集人气,扩大用户规模,使参与各方受益,达到平台价值、客户价值和服务价值最大化。

  2、平台经济具有增值性。也就是说平台型企业要能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获得收益的服务。如百度一方面为广大用户提供搜索服务,通过聚集流量,为商家提供更加精准的广告,提高广告效益。平台企业要能立足市场,关键就是要为双边或多边市场创造价值,从而吸引用户,提高平台的粘性。

  3、平台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平台企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促成交易,而且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数量越多,就越能吸引另一方数量的增长,其网络外部性特征就能充分显现,卖家和买家越多,平台越有价值。同时,平台经济之所以拥有巨大魅力,是因为具有交叉外部性特征,即一边用户的规模增加显著影响另一边用户使用该平台的效用或价值。在网络外部性下,平台型企业往往出现规模收益递增现象,强者可以掌控全局,赢者通吃,而弱者只能瓜分残羹,或在平台竞争中淘汰。

  4、平台经济具有开放性特。平台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筑巢引凤,吸引各种资源的加入,这就需要平台对外开放,平台的合作伙伴越多,平台就越有价值。平台的开放性实现多方共赢,从而提高平台的聚焦效应和平台价值。如今,我国互联网企业走上了开放的道路,淘宝、腾讯、京东商城、奇虎360、百度等纷纷加入开放的行列,开放使这些平台型企业更有竞争力。

平台经济的价值

  平台经济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引擎。从微观角度看,平台具有交流或交易的媒介功能、信息服务功能、产业组织功能和利益协调功能。从宏观角度看,平台经济的发展具有推动产业持续创新、引领新兴经济增长、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和变革工作生活方式等作用,是一种重要的产业形式。

  1.推动产业持续创新

  平台通过对产业资源、市场资源的整合,可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驱动企业进行持续创新,以获得和巩固竞争优势。例如,电子商务平台上产品相似的多家企业为赢得更多用户,就必须加强技术、产品、服务与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创新。同时,平台企业自身为了实现高附加值和高成长性,也要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而这些创新将会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苹果应用商店模式的创新发展就引来众多企业效仿,从而带动了硬件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整条产业链的创新发展。

  2.引领新兴经济增长

  平台经济属于服务业范畴。实际上,各类服务业的价值链或者价值网络里都存在着搭建平台的机会。平台一旦建立,就能够吸引各种资源加入,发挥平台的集聚效应,推动整个产业的资源向平台倾斜,创造出巨大价值。平台经济作为创造和聚集价值的桥梁,正日益成为服务经济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谷歌的成功在于其打造了信息汇聚与分享的平台,苹果的成功在于其打造了内容汇聚与交易的平台,而脸谱的成功在于其打造了人汇聚与联络的平台,这都充分体现了平台经济的巨大潜在价值。

  3.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制造业企业更需要利用有效的中介平台打通制造和流通之间的瓶颈,实现产品制造链和商品流通链的有效衔接。例如,面对行业利润持续走低的局面,家电企业纷纷转向电子商务平台,借助其庞大的用户资源和快捷的销售渠道,创新营销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创造新的盈利点,获取更高利润。可见,平台经济将成为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的重要推动力。

  4.变革消费方式

  平台经济中所蕴含的新的交流、交易模式,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模式和社交结构变革的重要推动力。例如,新浪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已成为人际交往的重要渠道;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优先选择,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络银行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更多便捷。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由以信息为中心变成以人为中心,社交网络平台、人际关系平台等将现实关系搬到互联网上的新兴平台,加速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信息流动。这种变革直接带来消费方式的改变,使信息消费得到迅猛发展,也使基于信息交换的商务活动、交易活动等成为未来经济活动的主要组成。

  总体来看,作为一种重要的产业形式和发展模式,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服务经济的“皇冠”,成为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平台经济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改高技〔2021〕1872号

  一、健全完善规则制度

  (一)完善治理规则。

  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制定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制定出台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二)健全制度规范。

  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建立平台合规管理制度,对平台合规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加大平台经济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增强平台经营透明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制度。

  (三)推动协同治理。

  强化部门协同,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负有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负责线下监管的同时,承担相应线上监管的职责,实现审批、主管与监管权责统一。推动各监管部门间抽查检验鉴定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抽查、检测,探索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推动行业自律,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推动提升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二、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竞争监管执法。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强化平台广告导向监管,对重点领域广告加强监管。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强化对平台押金、预付费、保证金等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金融领域监管。

  强化支付领域监管,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规范平台数据使用,从严监管征信业务,确保依法持牌合规经营。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加强穿透式监管,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强营销行为监管,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劝诱超前消费。

  (六)探索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

  切实贯彻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平台企业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态势监测通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依法调取、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

  (七)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

  强化数字化监管支撑,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监测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数字化监管试点创新。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强化平台经济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互联网企业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评价互通、互联、互认,推动平台企业对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联防联控。

  三、优化发展环境

  (八)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

  持续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地于法无据、擅自扩权的平台经济准入等规章制度。完善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引导平台企业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给予优质小微商户一定的流量扶持。平台服务收费应质价相符、公平合理,应与平台内经营者平等协商、充分沟通,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九)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

  推动平台企业间合作,构建兼容开放的生态圈,激发平台企业活力,培育平台经济发展新动能。倡导公平竞争、包容发展、开放创新,平台应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生态开放,按照统一规则公平对外提供服务,不得恶意不兼容,或设置不合理的程序要求。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流量、技术、市场、资本优势,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推动制定云平台间系统迁移和互联互通标准,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

  (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

  四、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十一)支持平台加强技术创新。

  引导平台企业进一步发挥平台的市场和数据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平台企业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强度,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突破。鼓励平台企业加快数字化绿色化融合技术创新研发和应用,助推构建零碳产业链和供应链。营造良好技术创新政策环境,进一步健全适应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工业互联网底层架构、工业软件根技术、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公共算法集、区块链底层技术等领域,推进关键软件技术攻关。

  (十二)提升全球化发展水平。

  支持平台企业推动数字产品与服务“走出去”,增强国际化发展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税收等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国际协调,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作用,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规则,为平台企业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培育知识产权、商事协调、法律顾问等专业化中介服务,试点探索便捷的司法协调、投资保护和救济机制,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工作机制,保护我国平台企业和经营者在海外的合法权益。鼓励平台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积极推动海外仓建设,提升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依托跨境电商平台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培育仓储、物流、支付、通关、结汇等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十三)鼓励平台企业开展模式创新。

  鼓励平台企业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鼓励基于平台的要素融合创新,加强行业数据采集、分析挖掘、综合利用,试点推进重点行业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发挥数据要素对土地、劳动、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试点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资源共享新模式,盘活云平台、开发工具、车间厂房等方面闲置资源,培育共享经济新业态。鼓励平台企业开展创新业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和共享资源。

  五、赋能经济转型发展

  (十四)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

  支持平台企业依托市场、数据优势,赋能生产制造环节,发展按需生产、以销定产、个性化定制等新型制造模式。鼓励平台企业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提升企业一体化数字化生产运营能力,推进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带动传统行业整体数字化转型。探索推动平台企业与产业集群合作,补齐区域产业转型发展短板,推动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参与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公共平台培育,推动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深入实施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支持中小企业从数据上云逐步向管理上云、业务上云升级。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鼓励推广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优秀实践。

  (十五)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智慧农业,推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领域数字化,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产业链各环节数字化水平,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以品牌化、可追溯化助力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规范平台企业农产品和农资交易行为,采购、销售的农产品、农兽药残留不得超标,不采购、销售质量不合格农资,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有机认证农产品采购、销售。引导平台企业在农村布局,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进一步引导平台经济赋能“三农”发展,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以数字化手段创新金融支持农业农村方式,培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动能。

  (十六)提升平台消费创造能力。

  鼓励平台企业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促进智能家居、虚拟现实、超高清视频终端等智能产品普及应用,发展智能导购、智能补货、虚拟化体验等新兴零售方式,推动远程医疗、网上办公、知识分享等应用。引导平台企业开展品牌消费、品质消费等网上促销活动,培育消费新增长点。鼓励平台企业助力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医疗、社保、就业等服务领域的普惠化、便捷化、个性化水平。鼓励平台企业提供无障碍服务,增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享受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性。引导平台企业开展数字帮扶,促进数字技术和数字素养提升。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

  充分依托已有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重大问题的协同研判。加强监管行动、政策的统筹协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行政相对人意见,避免影响、中断平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防范政策叠加导致非预期风险。强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责任划分、评估考评与追责问责有机统一。

  (十八)强化政策保障。

  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加大投入科技创新领域,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依托各类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研究机构加强对数字经济高端人才、实用人才的培养。加强全民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各地要积极推进平台经济发展,健全推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平台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九)开展试点探索。

  依托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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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20/content_56694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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