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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仓

跨境电商术语

  海外仓是指企业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海外仓是指国内企业将商品通过大宗运输的形式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储存商品,然后再根据当地的销售订单、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

  海外仓为国内跨境电商和外贸转型升级后的中小外贸型制造企业提供海外地区仓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一站式仓储物流服务。基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头程运输服务、仓储管理服务、订单处理服务、本地派送服务。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售后退换货服务、宣传推广、海外仓供应链金融服务以及代办税务等。

目录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含义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的模式。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海外仓的运营模式

  海外仓的运营模式目前市场上有三种主要的海外仓模式:

  1.第三方海外仓:由第三方企业(通常是物流服务商)建立并运营,提供清关、入库质检、订单处理、分拣、配送等服务。

  2.平台海外仓(如亚马逊FBA仓):依托电商平台建立的仓储配送体系,如亚马逊的FBA仓库,提供仓储、拣货、打包、派送、收款、客服与退货处理等一条龙服务。

  3.自营海外仓:由卖家自己建立和管理,具有灵活性,但需要解决仓储、报关、物流运输等问题,通常由大型电商或进出口企业设立。

海外仓的业务流程

  一条完整的跨境物流涉及到厂家、电商平台、头程服务商、海关、海外仓企业和尾程服务商等多个环节。

  1.头程:将货物从国内运输到海外仓,包括国内到香港的运输、国际段运输、出口/进口报关和清关、目的港到仓库的运输。

  2.海外仓和尾程派送:货物到达目的港清关后,通过卡车、铁路等方式送至仓库。海外仓接收订单后进行分拣、拣货、打包、称重、出库,再由本地快递派送到买家手中或送至电商平台仓库。

  3.售后和增值服务:包括退货处理、售后服务等。

海外仓的优势

  1.本地销售和配送:出口企业可以将货物批量发送至国外仓库,实现本地销售和本地配送。

  2.缩短配送时间:客户下单后,出口企业通过海外仓直接进行本地发货,大大缩短了配送时间。

  3.降低清关障碍:通过集中清关和批量运输,减少了清关过程中的障碍。

  4.降低运输成本:货物的批量运输可以显著降低运输成本。

  5.改善购物体验:客户在收到货物后可以轻松实现退换货,极大地改善了购物体验。

海外仓模式注意事项

  货物申报:企业不得将不属于海外仓模式的货物申报为海外仓模式的货物;实际出口目的国(地区)与备案海外仓地址相差较大的,企业将被海关约谈。

  稽核查:海关按规定对出口海外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稽核查。不再开展业务或不再具备海外仓资质的企业,将被停止相关业务。

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与其他出口企业并无区别,均可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时,同样涉及出口退(免)税备案、退税申报、备案单证管理、收汇管理等业务事项。为助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高效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切实解决企业在办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对上述关键业务事项涉及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信息系统实务操作等进行了梳理,方便企业对照办理。

出口退(免)税备案

  01 出口退(免)税备案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如需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应先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企业可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备案时,应真实、完整填写并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02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及撤回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变更。

  企业如需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按规定先行结清退(免)税款,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备案。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

  01 申报期限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载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最晚不迟于次年4月30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外贸型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也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在此基础上,为更好支持出口企业发展,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明确自2020年1月20日起,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仍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02 申报渠道

  为便利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提供了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免费申报渠道,供企业自由选择。企业通过上述免费申报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实现“网上”申报,相关纸质表单、原始凭证由企业留存备查。此外,有“线下”办税需要的企业,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03 申报资料

  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所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也有所不同。

  ①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A.《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B.《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C.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如需申报消费税退税的,还应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表单资料。

  ②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增值税免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A.《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B.《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C.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如需同时申报消费税退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01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02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03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在实务中,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企业在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时,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选择纸质化方式的,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税务部门查验备案单证时,企业应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并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出口退(免)税收汇要求

  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海外仓方式出口、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01 关于收汇期限

  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企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02 关于收汇资料的报送要求

  原则上,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收汇材料。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企业需在申报退(免)税时同时报送收汇材料: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

  (2)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3)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上述收汇材料,具体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03 注意事项

  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上述收汇材料,具体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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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pdf|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22/c5234356/5234356/files/c6zaySyx.pdf
[2].  贸促课堂 | 什么是跨境电商海外仓|杭州市贸促会   https://mp.weixin.qq.com/s/lilblMD2R7FntrLjK1dT2g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