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Cross Border E-Commerce),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或服务买卖。这种商业活动涉及跨国交易、物流、支付、客服等环节,突破了地域限制,让消费者可以购买到更多优质、多样化的商品。

目录

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阶段

  2004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持续增长,根据商务部印发的《中国跨境电商出口合规发展报告》,我国跨境电商出口合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04—2011年:行业探索期

  该阶段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主体以发展交易服务为主,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从“黄页时代”进入了线上交易时代,开始发展交易服务。我国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的盈利模式从信息撮合发展为以交易佣金为主,并提供一些增值服务,如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敦煌网、易唐网、环球资源等。同时,我国跨境电商B2C出口企业持续涌现,如易宝(Deale Xtreme)、兰亭集势、米兰网、全球速卖通等。该批企业大幅缩减了出口贸易中间环节,盈利模式多为收取佣金和服务费,如易宝(Deale Xtreme)、兰亭集势、米兰网、全球速卖通等。

  (2)2012—2018年:快速扩张期

  该阶段行业生态持续完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渠道、平台与品类快速扩张,实现全链路线上化。国内商家依托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快速打开国际市场。该阶段我国商家入驻的跨境电商平台主要包括: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全球速卖通、eBay、Wish、中国制造网、大龙网、敦煌网、兰亭集势、环球易购等。同时,该阶段跨境电商独立站进入成长期。随着对营销、交易、支付、通关、结算、物流、金融等功能深耕,该阶段涌现出大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一步助力我国品牌出海。

  (3)2019年至今: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在此阶段,我国跨境电商出口加速构建品牌、渠道、供应链、营销等方面的优势,进入了全方位立体化发展的新阶段。近年来,受世界秩序中的动荡因素影响,我国跨境电商出口面临着需求变化、成本上涨、消费信心不足等问题。各大跨境电商出口平台更加注重品牌培育,积极为商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外贸供应链服务;同时社交、直播、独立站成为跨境电商出口的重要方式。

跨境电商主要模式

  跨境电商主要有B2B及B2C两种贸易方式,B2B以一般贸易方式进行通关,与传统贸易方式无较大差别。B2C则按进口、出口分为直购进口及保税备货进口,直邮出口及海外仓出口等四种模式。直购进口是指国内消费者在电商网站购买境外商品后,由电商海外仓库直接发送包裹,邮寄给国内消费者。保税备货进口则指电商企业从境外集中采购货物,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备货,国内消费者从其网站购买商品后,电商直接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发货,送达消费者手中。直邮出口即为国内企业将商品以邮寄快递或包裹方式直接寄送给国外消费者。其中绝大部分商品通过邮件互换局清关出境,另有极小部分商品采用分送集报出口方式(9610)通关。两者区别在于分送化报出口(9610)需要企业提供出口单证较多,贸易成本较高,但可以纳人海关统计。海外仓出口是指企业先将出口商品妆般贸易方式运至境外海外仓,境外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商品从海外仓直接发送消费者,此模式又称B2B2C模式。

跨境电商出口模式

  跨境电商出口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特殊区域出口(1210)

  2.一般出口(9610)

  3.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

  4.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其中,特殊区域出口的增长态势尤为明显。

  (1)特殊区域出口

  特殊区域出口又被称为保税备货出口,该模式依托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境电商企业享受入区即退税政策(保税区除外),提高了企业资金利用率,降低了物流成本。

  (2)一般出口

  境外消费者下单付款后,相关企业将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海关审核该包裹的《申报清单》,查验后放行包裹,再通过国际运输、境外配送交予境外消费者。

  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对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商品,企业可以按照4位税号简化申报(通常为10位)。

  (3)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4)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境内企业先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运达海外仓(Overseas Warehouse),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海外仓有自营型海外仓、第三方海外仓、亚马逊物流模式(Fulfillment by Amazon,简称FBA)三种类型。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及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货物可直达境外企业或先运至海外仓,待实际成交后发货,使物流成本大幅降低,终端价格随之下降;同时也便于国家精准识别、统计B2B出口模式数据,为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提供支持。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可以细分为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

  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是指货物通过一般贸易出口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取得出口退税;通过电商平台完成销售后,在特殊区域内打包为小包裹,拼箱离境后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是指货物通过一般贸易出口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在特殊区域内完成理货、拼箱,再批量出口至海外仓,在境外电商平台完成零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打包后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1)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流程

  企业须先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符合要求的场地,进行电商资质备案,同海关等实现信息化系统对接,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出口跨境电商”用途的专用电子账册,此后可以开展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业务。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流程如下:

  商品入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在金关二期系统申报进口核注清单,区外企业填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区内企业再申报入区核放单,货物入区。

  商品零售后出综合保税区离境。境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并支付,相关企业将交易、收款、物流等信息传输给海关,在跨境电商统一版系统申报《申报清单》(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比对相关信息,放行《申报清单》。企业进行包裹打包后(包裹上会贴有为境外消费者配送的快递单),将该批次已放行的《申报清单》在金关二期系统归并后生成出口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代码1210),再申报出区核放单,该批次包裹出区。根据所在综合保税区是否包含出境口岸,企业选择直接出口或者办理转关手续至出境口岸后离境。

  对1210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而言,还应在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提供海外仓证明材料,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用途是“海外仓”的电子账册,其他要求及流程与特殊区域普通货物出口基本相同。

  (2)退货要求

  区内电商企业可以对出口电商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运回原特殊区域、原跨境电商出口账册;退货商品必须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在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模式下,出口商品可单独或批量运回,缓解了电商出口退货逆向物流成本过高等难题。

  (3)跨境电商出口面临的风险

  知识产权、税务等违法风险、虚假贸易、夹藏违禁品出口是我国电商出口面临的风险。

  跨境电商热销“网络爆款”特点决定了其蕴藏侵犯知识产权风险,而知识产权纠纷是目前中国跨境电商出口遇到的最主要法律风险之一,尤其服装、玩具、CCC产品、灯具等畅销品是侵权“重灾区”。侵权可以分为侵犯商标权(如产品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侵犯版权(如“盗图”)、侵犯专利权等,其中侵犯商标权产品占据全部侵权产品的95%以上。

  再以税收征管为例,全球速递协会(GEA)将各国征税模式分为三类:综合税制、在边境征收关税、(销售环节)以消费税或增值税为重点(征收),且模式间非替换关系,可以合并使用。为此,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须基于出口目的地的具体税务政策,谨慎处理相关业务事宜。

  此外,因各国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不同,在法律上体现为国外法律同我国法律对同一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如在包裹内夹带卡片、传单等告知消费者给予好评后返现的行为。

跨境电商海外仓

  海外仓是由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或大型跨境电商卖家在境外建设或租用,并运营的数字化、智能化仓储设施。它是跨境电商的重要节点,属于新型外贸基础设施,是外贸新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的模式。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海外仓的运营模式

  目前市场上有三种主要的海外仓模式:

  1.第三方海外仓:由第三方企业(通常是物流服务商)建立并运营,提供清关、入库质检、订单处理、分拣、配送等服务。

  2.平台海外仓(如亚马逊FBA仓):依托电商平台建立的仓储配送体系,如亚马逊的FBA仓库,提供仓储、拣货、打包、派送、收款、客服与退货处理等一条龙服务。

  3.自营海外仓:由卖家自己建立和管理,具有灵活性,但需要解决仓储、报关、物流运输等问题,通常由大型电商或进出口企业设立。

  海外仓的业务流程

  一条完整的跨境物流涉及到厂家、电商平台、头程服务商、海关、海外仓企业和尾程服务商等多个环节。

  1.头程:将货物从国内运输到海外仓,包括国内到香港的运输、国际段运输、出口/进口报关和清关、目的港到仓库的运输。

  2.海外仓和尾程派送:货物到达目的港清关后,通过卡车、铁路等方式送至仓库。海外仓接收订单后进行分拣、拣货、打包、称重、出库,再由本地快递派送到买家手中或送至电商平台仓库。

  3.售后和增值服务:包括退货处理、售后服务等。

海外仓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意见》共包括五方面15条举措:

  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

  (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持续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独立站、海外品牌运营中心,增强品牌培育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按市场化原则提升现有地方性跨境电商展会办展水平,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举办海外专场推介、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

  (四)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性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跨境电商行业自律,引导有序竞争,提升维权能力。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主体研究申请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商行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跨境电商行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将相关领域人才纳入人才需求目录和高层次人才目录,结合实际配套出台支持举措。落实好现行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校通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方式开设“跨境电商+小语种”相关课程,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提供人才支持。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畅通跨境电商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优化服务模式,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为跨境电商国内采购提供保险保障。

  (六)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营销、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外汇收支手续,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七)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降本增效。推动头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更好赋能上下游产业链发展。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在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前提下,积极应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提高数据分析、研发设计、营销服务、供需对接等效率。

  三、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

  (八)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相关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用好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资源,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加强对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支持。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

  (九)增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促进中欧班列沿线海外仓建设,积极发展“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支持物流企业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特点,加强海运、空运、铁路、多式联运等运输保障能力建设。鼓励物流企业与东道国寄递企业开展合作,提升“最后一公里”履约能力。

  (十)助力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更新发布国别合作指南,加强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指导和境外报到登记,引导合规有序经营,实现互利共赢。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入驻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用好合作区电信、网络、物流等配套设施与服务。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强与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区、港口等合作,探索创新国内外产业协同联动的经验做法。

  四、优化监管与服务

  (十一)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加强海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研究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

  (十二)提升跨境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允许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等应用场景数据有序自由流动。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依法依规利用数据赋能产业链上下游,增强生产企业柔性化供应能力。

  五、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

  (十三)加快跨境电商领域标准建设。鼓励地方汇聚行业、企业、高校、智库等资源,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生产、营销、支付、物流、售后等各领域的标准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协会、企业等参与制定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与跨境电商主要市场开展进出口产品标准对接。

  (十四)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修订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地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等培训力度,提升企业风险应对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引导企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积极推动企业提升绿色化水平,推广可再生、可回收、可降解产品与技术。

  (十五)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万国邮联等多边机制谈判和交流合作,深入参与电子单证、无纸贸易、电子交易等方面的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在自贸区谈判、双边经贸联(混)委会、贸易畅通工作组中推动加入跨境电商、物流快递、支付结算等议题。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领域的经贸合作。鼓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等深入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

跨境电商的主要特征

  全球性

  跨境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交易模式中时空的限制,具有全球性与多边化的特征,可以通过A国的交易平台、B国的支付结算平台、C国的物流平台,实现国家间的直接贸易。

  复杂性

  跨境电商以国际(地区间)一般贸易协定和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为基础,要求贸易主体及时了解国际(地区间)贸易体系、规则、进出口管制、关税细则、政策的变化,相比于境内电商对进出口形势也要有更强的理解和分析能力。此外,跨境电商需要经过海关通关进出口征税等环节,业务环节相对复杂。

  无形性

  跨境电子商务其交易的重点是智能化产品与跨境服务,后在不断发展中拓展到各类实体消费品的交易领域,其大部分交易通过数字化形式完成,以计算机数据代码为媒介在全球网络环境中完成交易。

  即时性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减少了传统外贸模式下的进出口中间商环节,进出口环节少,可以实现多国地区企业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节约了大量交易成本,也隐藏了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如税收监管的时效、跨境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的缺失等。

跨境电商的优势

  ①开拓市场:跨境电商可以帮助企业通过互联网扩展到全球市场,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②降低成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采取更加高效、低成本的销售模式。

  ③增强品牌影响力:跨境电商平台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大的曝光率,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④提高客户服务:跨境电商平台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民的服务,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⑤降低运营风险:跨境电商平台会提供一些风险控制功能,例如认证商家、争议解决、投诉处理等,降低了企业的运营风险。

  ⑥便于管理和监控:跨境电商平台提供了订单管理、数据监控等功能,方便企业进行销售管理和数据监控,可以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战略。

  ⑦开启多元化销售模式:跨境电商平台为企业开启了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使企业可以更灵活地应对不同的销售市场和需求。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01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02政策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03适用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0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01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02政策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3适用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0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至六条

  三、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01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02政策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3适用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苏州市于2016年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0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01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02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03适用条件

  1.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2.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3.符合退运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04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B2C出口(Business To Customer),监管代码9610,是指企业直接面向境外消费者开展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

  相关流程: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出境(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企业管理

  信息或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通关管理

  数据传输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八个同一”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八个同一

  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

  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适用汇总统计的商品

  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B2C出口商品。

  企业主体责任

  1.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文件依据: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税收政策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推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新举措

  跨境电商是正在成长的外贸增长点。商务部将围绕跨境电商的发展,实行以下举措:

  第一,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依托我们国家16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结合各地的产业禀赋和区位优势,推动更多地方特色产品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也就是我们在做好面向消费者的B2C业务的同时,还要大力支持我们的传统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拓展销售渠道,培育品牌,壮大贸易规模,特别是壮大面向企业的B2B贸易规模和服务能力。

  第二,建好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最近几年,各个综试区都在积极推进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理念就是“让企业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目前,这些平台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已经超过6万家,大约是全国跨境电商企业的60%左右。还要支持指导这些跨境电商综试区,进一步优化服务平台功能,引导海外仓企业对接线上综服平台。我们力争把通关、税收、金融、海外仓储功能集成于一体,实现“一点接入、一站式”综合服务,使这样一项便利的集成服务能够惠及所有跨境电商企业。

  第三,完善考核评估,促优扶强。根据国务院要求,2021年起,商务部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综试区考核评估,将继续结合跨境电商发展新特点,优化调整评估指标,通过评估,引导综试区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创新水平,加快培育一批骨干企业,让优秀的企业能够更好更快成长起来,从而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四,引导合规经营,防控风险。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出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帮助跨境电商企业了解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情况,提前做好功课。大家知道,这些年国家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力度越来越大。在跨境电商领域,商务部要模范保护知识产权,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要让中国跨境电商平台与企业成为“真、优、美”产品的大本营。同时,让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成为快时尚消费的代言人,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充分保护全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

  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简称“中国跨交会”),是以供应商为参展主体的跨境电商全生态链展会,是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首个跨境电商专业展,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福建省进出口商会主办,属于“中”字头国家级展会,办展级别高,组展规模大,参展品类齐,采购邀请广,产业要素全,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评价——“中国跨境电商第一展”。

  自2021年举办首届以来,年年有创新,届届有亮点,不断引领行业潮流,成为同类展会模仿的行业标杆,获得中国政府网、中国一带一路网、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广泛聚焦关注。

  第五届中国跨交会将于2025年3月18日在福州举办,规划展位约2000个,设有家居日用消费品类展区、礼品节日用品类展区、家具家饰类展区、新消费电子类展区、纺织鞋服箱包类展区、玩具母婴美妆类展区、五金汽摩配类展区、户外园艺用品类展区、进口零售类展区、出口型产业带展区、综试区及银行展区、平台展区、服务商展区等,规模位居全国龙头,将荟聚中国20多个省市区的80多个外贸特色产业带优质供应链企业,全球范围的跨境电商成熟平台和新兴平台,以及全链路服务商,往届参展的国际展商也踊跃报名。

  同时,包括全国跨境电商卖家、欧美亚等海外采购团组、国外驻华商协会、全球传统外贸采购商、全国国内电商卖家也将慕名到会参加开年的首次采购。

  展会搭配丰富的论坛活动,包括“一带一路”跨境电商高峰论坛、中国跨境电商闽商大会、全国综试区和外贸转型基地协同发展大会、全国跨境电商商协会交流大会、亚马逊全球开店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论坛、TikTok Shop全球跨境电商生态节、阿里巴巴国际站货通全球专场论坛、2025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发布、2025中国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十强颁奖、2025跨境之夜Party等,持续以创新引领跨境电商发展潮流,以全球视野和独特体验赋能国货出海,以365天供采对接和直通工厂活动撮合跨境交易。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存款准备金率    下一篇 主力洗盘

标签

参考资料

[1].  ①什么是跨境电商|太仓商务   https://mp.weixin.qq.com/s/YxOWHPlX5Qmd8srALrlt0w
[2].  中国跨境电商出口合规发展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s://data.mofcom.gov.cn/report/中国跨境电商出口合规发展报告.pdf
[3].  跨境电子商务有几种主要模式|临泉县人民政府   https://www.linquan.gov.cn/xxgk/detail/664165478866887a138b4567.html
[4].  四种跨境电商出口模式的区别|无锡市贸促会   https://ccpit.wuxi.gov.cn/doc/2023/01/28/3961053.shtml
[5].  什么是跨境电商海外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https://www.jsxishan.gov.cn/doc/2024/07/25/4360362.shtml
[6].  什么是跨境电商海外仓|赣县区人民政府   http://www.ganxian.gov.cn/gxqxxgk/c111379/202406/c8b0f817fdce45fe834412ff99765bd7.shtml
[7].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6/content_6956847.htm
[8].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http://pxzhbsq.gxzf.gov.cn/zwgk/zcwj/zcjd/t2253001.shtml
[9].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知多少|常熟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Gk9tHptR732g6nRJc8LaWw
[10].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http://pxzhbsq.gxzf.gov.cn/zwgk/zcwj/zcjd/t2253001.shtml
[1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jckss/23237.jhtml
[12].  多措并举推进跨境电商发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3-04/23/content_5752800.htm
[13].  第五届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   https://mp.weixin.qq.com/s/qoWCMFUOM7xa0190U82d-A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