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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具有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商品展示等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经济功能区。

目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型

  1990年至今,我国在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保税区

  保税区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借鉴参照国外自由贸易园区而设立的,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990年起,为配合沿海开放战略,国务院在上海、天津、深圳等13个沿海开放城市逐步设立了15个保税区。保税区的三大功能: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和保税仓储。

  2、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主要是立足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规范加工贸易管理,推动企业扩大出口而设立。出口加工区被赋予入区退税政策。设立之初,出口加工区主要有保税加工功能。2008年后根据产业和业务发展需要,出口加工区正式拓展了保税物流功能。

  3、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为了更好推动区港联动、更好地发挥保税区的物流枢纽作用而设立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通过集聚多家物流企业,形成规模效应,并通过配套服务功能形成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物流集聚点。我国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保税物流园区作用功不可没。

  4、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为了通过整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功能优势和港区的区位优势,意在打破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港区长期以来的分离状况和瓶颈制约,实现“区港一体”。保税港区的诞生既是我国实施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战略的需要,也是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整合和政策叠加的积极尝试。保税港区的布局具有区域性特征,其主要功能有保税仓储,对外贸易,国际物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研发,商品展示,加工制造和港口作业等。

  5、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为了促进内陆型区域的发展,使内陆地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同样享受保税港区的政策叠加优势而设立的。2006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明确综合保税区享受保税港区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的区别在于,综合保税区不邻港口,但个别也有口岸作业区。

  6、跨境合作区配套区

  为加强我国内地与澳门、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合作,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珠海、新疆霍尔果斯分别设立了跨境工业区和中哈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这两个跨境区的配套区所拥有的功能政策与保税港区,也就是与综合保税区相同类似,但其主要集中服务于跨境合作区。

  随着十多年来的整合优化以及国家最新的发展规划,以上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且今后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除此之外,为支持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2019年7月,国务院批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业务范围

  不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设立初期,功能政策有所区别。随着10多年来的整合优化,除保税物流园区不得开展加工业务外,其他区域业务范围均涵盖了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另外,随着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拓展保税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再制造、服务外包等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特别税收政策

  1、保税政策

  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物流、服务等业务所需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物料等货物实行保税。

  2、免税政策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开展加工、服务、物流等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等;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用零配件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自用的运输工具和生活消费用品不予免税)。区内货物自由流转,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退税政策

  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注:保税区除外。保税区实行离境退税政策,即可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应当在货物实际离境后办理退税手续。)

  4、征税政策

  货物出区进入境内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征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特别监管要求

  1、区域的监管方面

  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区内不得设立盈利性和商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除保安及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2、企业的监管方面

  (1)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企业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建立符合要求的账册和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货物物品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2)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制度。

  (3)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也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可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

  3、货物的监管方面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收发货人填报备案清单,纳入贸易统计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报关制管理,收发货人填写报关单,不纳入贸易统计,纳入单项统计。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的货物,通过申报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实现自由流转,可以不申报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不纳入海关统计,不实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4)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受到了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普遍欢迎,在我国对外开放当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单从数据上看,应该是非常明显的,以占二万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实现了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足以说明它的贡献和作用。具体来讲,它的作用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体现:

  一是发挥促外贸、引外资的先导区作用。近年来,特殊区域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它的进出口值占我国外贸的比重也从2000年的6.47%增长到现在的16.8%,每平方公里平均进出口值超过100亿元。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数据显示,特殊区域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工业产值均居我国各类开发区之首。这是在促外贸方面。

  引进外资方面。据统计,我国特殊区域实际利用外资累计已超过1千亿美元,吸引了三星、富士康、戴尔、惠普、空客和波音等世界知名生产制造企业和一大批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入驻,创造了200多万个直接就业岗位。

  二是发挥了带动中西部地区开放发展助推器作用。近年来,我国部分中西部地区省份外贸异军突起,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特殊区域在外贸方面发挥了“小区推动大省”的特殊作用。以成都、郑州、西安三个地市为例,2018年1-11月,成都、郑州、西安的特殊区域进出口值分别为481.2亿美元、468.6亿美元、312.2亿美元,占同期四川、河南、陕西省外贸总值的比例分别为58.3%,61.8%,63.7%。以特殊区域为承接跨国产业转移平台,吸引外资龙头企业入区,直接带动周边集聚一大批配套企业,打通本地进出口国际通道,促进外向型经济建设,已成为当前中西部地区开放发展的成功范例。

  三是发挥了引领新业态探索创新孵化器作用。目前,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期货保税交割、保税融资租赁、文化艺术品保税展示等新兴贸易业态在特殊区域内快速发展,区内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增强。以飞机保税融资租赁为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通过不断开展业务创新,开展保税的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爱尔兰的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

  四是发挥了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实验室作用。从上海自贸试验区依托4个特殊区域建设以来,目前,12个自贸试验区共包含了32个特殊区域,特殊区域成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试验田中的实验室。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大力推进自贸试验区的特殊区域开展制度创新,形成了“先入区、后报关”“集中汇总纳税”等25项监管创新制度,并复制推广到全国。国务院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经验中,特殊区域贡献了13项,占16.3%,其中“先进区、后报关”制度被第三方机构评为最重要、企业受益最广、影响力最大的自贸试验区改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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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解读|这个“区域”很“特殊”_海关发布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5394488558016522&wfr=spider&for=pc
[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在对外开放中发挥积极作用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19-01/10/content_5356576.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