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境退税
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离境退税的退税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离境退税的物品
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以下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离境退税的流程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1.退税物品购买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2.海关验核确认
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3.代理机构退税
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目前离境退税已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即在全国各退税商店购买的物品,在全国各退税网点均可办理退税。
离境退税金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第二十一条明确,退税款的计算,以离境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明确,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举例来说,一名中国香港旅客入境后,在深圳市试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场内购买某品牌裙子和手提包共计27600元,按照退税率为11%计算,该旅客可申请的应退税额为27600×11%=3036(元),实退税额为3036元减去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离境退税的币种
我国离境退税的币种为人民币。
离境退税的方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目前,我国离境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
退税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备案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备案流程
1.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备案条件的第1、2和4款的书面证明;
(2)同意做到备案条件第3、5款的书面同意书。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3.省税务局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备案变更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
备案终止
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退税商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备案条件规定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未按规定将对应发票抄报税;
(四)备案后发生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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