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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商店

税收术语

  退税商店,是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目录

退税商店的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第四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三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三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第五条,省国税局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标识规范见附件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退税商店的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第一款,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国税局。

退税商店的终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第二款,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国税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退税商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国税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未按规定将对应发票抄报税;

  (四)备案后发生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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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_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1465977/201507/c1813272/content.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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