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是国家划定或开辟的专门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作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出口加工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目标,专为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而开辟的特殊区域,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供出口。
广义还包括自由贸易区、工业自由区、投资促成区和对外开放区等。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加工区是1956年建于爱尔兰的香农国际机场,而中国台湾高雄在60年代建立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
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将有利于改善地方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别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会起到辐射和拉动作用。
我国的出口加工区
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2000年4月,国务院在江苏、辽宁、天津、上海、浙江、北京、山东、广东等省(市)批准设立了首批15个出口加工区,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集中规范管理。同年10月,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于率先封关运作,成为中国第一个出口加工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出口加工区将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目前仅剩1个出口加工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尚未完成整合优化。
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
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首先是积极探索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满足我国规范加工贸易管理需要的新的监管模式,引导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及区外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将现行加上贸易山“漫山放羊式”向“圈羊式”集中规范管理转变,为规范管理,提高水平,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探索和积累经验。其次,为出口型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带动国产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为扩大外贸出口做贡献。第二,积极探索新的科学管理的通关作业模式,把出口加工区试点和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结合起来,突破现有通关模式的局限,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物流提供方便快捷的通关便利。
出口加工区的定位
(一)性质定位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出加工区视同进出口,海关按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出口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二)功能定位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是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区内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应基本上都是直接出口的。
(三)管到机构定位
出口加工区设立管委会。管委会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的日常管理事务,其本身不能从事商业活动。
对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设置和业务经营范围的要求
(一)对区内企业设置的要求
出口加工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型企业、专为区内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二)对区内企业管理的耍求
区内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三)对区内企业经营范围的要求
出口加工区内内企业可以开展.与产品出口有关的生产、仓储和运输业务,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它与出口加工无关的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实行的税收政策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税收政策包括: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五)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二)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四)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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